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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县森林防火禁火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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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1 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宿松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松政[2015]40号
  当前,我县已进入森林火险高危时段,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特发布本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
  二、禁火范围:全县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行为:
  (一)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林区;
  (二)严禁祭祀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
  (三)严禁农事活动时烧灰积肥、炼山、烧地坎草;
  (四)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制售燃放孔明灯;
  (五)严禁吸烟、点火取暖及照明、野炊;
  (六)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
  五、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六、各级禁火队要加强野外巡查,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特别要做好重点林区、风景区的火源管控;对辖区内的痴呆、聋哑、精神病等人员要指定专人监控。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大森林火灾的防控力度,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并负责组织森林火灾的扑救。同时,实行森林防火24小时值班制度。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县包保单位以及县公安、市场监管、民政、住建、交通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火源进行严格管理。
  七、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有线电视、广播、报刊、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广泛宣传,让森林防火禁火令家喻户晓。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应及时举报;发现森林火灾,须立即报告(举报电话:0556-5663336)。
  九、凡违反本禁火令规定,在禁火期野外用火的,由森林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予以查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宿松县人民政府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1 20:1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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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2 07: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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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2 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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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2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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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2 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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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马恁些外偷回雷不听哇的,牛-逼哄哄,乱烧香的老板、当官的宁多作几个就静适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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