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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粗暴抓捕致女子患精神疾病 法院判赔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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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8 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先是被列为网上追逃人员,然后被涡阳县警方抓捕,很快案件撤销被释放,经过这一切后,亳州女子王某某就变得和往常大不相同,她去多家医院诊治,被诊断为应急精神障碍。日前,安徽省高院公布了这起案件详情,法院审理认定,涡阳警方在对王某某实施抓捕的过程中粗暴执法,对王某某的身体造成伤害,在造成王某某应激精神障碍损害后果过程中原因力比例为80%。省高院认为,涡阳县公安局应当向王某某赔礼道歉,并判令涡阳县公安局赔偿王某某精神损害赔偿等各项损失共计4万余元。

  [事件]56岁女子突遭警方抓捕
  王某某出生于1953年,家住涡阳县。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6日,涡阳县公安局花沟派出所发现本辖区村民王某某是淮北市相山区公安分局网上追逃人员。于是,当地派出所组织人员进行抓捕。在强行将王某某带回派出所,又依法询问后,警方将王某某送进涡阳县看守所。 但是,事情随后出现逆转。次日,淮北市相山区公安分局将王某某带到淮北。经过辨认后,作出撤销案件决定,释放了王某某。 2009年9月30日,王某某与淮北市相山区公安分局达成协议:淮北市相山区公安分局一次性补偿王某某5000元,王某某不再向其提出其他要求。

  [就医]被确诊患应急精神障碍
  恢复人身自由后,王某某感到身体不适,去了淮北市中医院就诊检查。返回涡阳后,她的情况仍不见好转。 2009年8月4日至16日,王某某又在涡阳县中医院治疗,支付医疗费4004.32元。当年8月16日,涡阳县中医院建议王某某转院。
  同年8月17日至10月15日,王某某两次在阜阳市精神病医院(阜阳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计59天,被确诊为“应急精神障碍”,共支付医疗费9107元。 2009年8月5日,阜阳公平司法鉴定所作出阜公平司(2009)临鉴字第482号鉴定意见,认定王某某因钝性外力作用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属于轻微伤。 2011年11月3日,经鉴定认为,王某某因外伤后应激障碍。 据了解,应急性精神障碍,是表现为精神活动功能性障碍的一组心理疾病,又被称为“反应性精神病”。

  [审理]警方粗暴执法与患病有关
  王某某认为,自己的病情与警方的抓捕行动有密切关联,故而申请国家赔偿。
  省高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涡阳县公安局花沟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在对王某某实施抓捕的过程中采取粗暴执法手段,对王某某的身体造成伤害,在亳州市公安局、省公安厅在给王某某的信访答复意见书中,均确认这一情况。 王某某主张涡阳县公安局的粗暴执法造成其应激精神障碍,提交了阜阳市第三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和住院病历。涡阳县公安局对此予以否认,但没有举证证明,法院据此认定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判决]警方应赔偿4万余元
  结合案件情况,省高院酌定涡阳县公安局的粗暴执法行为在造成王某某应激精神障碍损害后果过程中,原因力比例为80%。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涡阳县公安局应当向王某某赔礼道歉,并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据此,判令决定涡阳县公安局支付王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此外,省高院还判令涡阳县公安局支付王某某生命健康赔偿金33302.65元;同时,驳回王某某关于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的国家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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