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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妇追凶17年背后多少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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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4 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听起来,这像是电影里的剧情,可其悲怆厚度,又远非虚构的影像语言所能抵达。据报道,17年前也即1998年元月,河南农妇李桂英的丈夫被同村五人伤害致死,五人一夜之间销声匿迹。办案民警回复她:“你要有线索我们就去抓”,李桂英就此踏上了追凶路。17年来她寻遍十余个省份,追踪杀害丈夫嫌疑人,5名在逃人员4人已归案。

      追凶17年,这让人想起了《失孤》里寻子18年的主人公,二人同样执着,同样在找寻之路上不言弃。到头来,将拉扯五个孩子、照料年迈父母和跨省追凶一肩挑的农妇李桂英,终于让5名逃犯中的4名归案。为报“杀夫之仇”,17年“疯找”,李桂英的所为满是悲壮色彩。

      而这种个体悲情,恰恰映衬出有关方面角色担当的缺失。该事件中无法回避的追问是:当地警方去哪了?都知道,杀害他人属于严重的刑事案件,当地警方必须立案侦查并及时追查凶手。且与陌生人间的作案不同,凶手跟受害者均系同村人,公安部门认定谁是嫌疑人并进行追逃,理论上不难。

      可这17年来,李桂英却做了大量警方该做的工作。与其坚持坚韧成对照的,则是有关方面在“你要有线索我们就去抓”中呈现的懈怠姿态。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负有主动搜集线索、追查嫌疑人、将其送往被告席重要职责,受害人或家属只有配合调查的义务,并无主动搜集线索证据帮助追凶的义务。要求受害人家属提供线索后再开展工作,无疑是逃避自身责任的表现。

      在现代法律制度中,同态复仇或快意恩怨式的“私力救济”,早已不值得鼓励,对犯罪嫌疑人的追查和处置均应有司法机关依法实施。尽管说,嫌犯四处逃窜,缉凶确需不小成本,可既然嫌犯未被迅速“捉拿归案”,随着时间推移,办案水平和技术在提升,异地协作办案模式在成熟,相关警方理应尽责,而不应留下有案不破、消极作为之虞。

      遗憾的是,当年有关部门的涉嫌失职加剧了案件侦破难度。有民警称“经费和警力都不够”,可再怎么不够,如此草率地对待一桩命案也难令人信服。这不是苛求其“命案必破”,而是要求其恪守职责:连没经过破案训练、也没搜查讯问等办案权力的农妇都能追到凶手,专司破案的警方怎能破不了?

      据报道,两名凶手被抓时已改名,其中一名还曾于2011年回到案发地派出所办身份证并改了姓名。其本是重点监控对象,涉事派出所工作人员何以未将其身份信息与在逃人员信息库进行比对?当地警方网上追逃系统震慑力又何在?就此看,显然有必要对当地有关人员的推诿塞责、怠政失职进行调查、问责。

      个案也是检验依法治国成色的“试金石”,虽说该案案发已久,可即便是作为“遗留问题”,也应在有法必依的法治姿态下得以解决。所谓“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本身也有赖于司法人员的恪尽职守。只有保障民众人身财产安全的司法机关高度负责,在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才会成现实,而非奢望。

      一个农妇的悲情,对应的是一个法治不彰的暗角。而法治语境下,绝不该有“农妇追凶17年”式悲情。



发表于 2015-11-24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凡事就怕“认真”二字,最怕“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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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4 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制国家,主要靠自已坚信法律的公正,坚持追求至公平公正为止,例如;民亊,行政案件是不告不发,不立案。刑亊案捡方不公诉,也没有人理会。
   不要误导认为某某部门不作为,不公平,反过来问自已,相信法律了吗?坚持追求了吗?懂得如何去维权了吗?如果这些都做不到,想得到本应该的公平公正!永远不可能!
  农妇17年艰难追求法制健全公平公正,我们不如这位可敬的农妇,有何能耐和资格去要求部门作为呢?这是我肺腑逆耳善意忠言,兄弟若无责怪,请见谅!

点评

问好张总,看到这篇报道后,我感到非常的惭愧,一位普通的农妇,在家庭的重压下,历经十七年为夫缉拿凶手,我堂堂七尺男儿,实在是无言以对。我不是要向政府要求多少钱,只是为了一个“理”,我会一路走下去,哪....  发表于 2015-11-24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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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4 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傻子也懂 发表于 2015-11-24 16:41
凡事就怕“认真”二字,最怕“玩忽职守”!

问好先生,凡事就是怕“认真”,这是受害者的悲哀,也是社会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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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4 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学久 发表于 2015-11-24 16:56
法制国家,主要靠自已坚信法律的公正,坚持追求至公平公正为止,例如;民亊,行政案件是不告不发,不立 ...

问好张总,在我们社会,法律还有待于完善。我们的政策就是“不告不发,一告即发”,这就为我们的基层官员留下了一个很大的空间,在老百姓“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基础上,加大了基层官员违法违规的底气。对于我而言,五万元要拆除我拥有二三百平方的砖混结构的街道店面楼房,还要自己花钱来拆除自己的房子,并无偿的奉献自己的合法的宅基地,于情于理都过于强硬和蛮横,我不相信这就是“为人民服务”的牌匾下,倡导法治社会的政府官员所为,我会用自己有限的权力同他们理论。再次问好张总,祝您老身体健康,万事如意,阖家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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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4 20:38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学久 发表于 2015-11-24 16:56
法制国家,主要靠自已坚信法律的公正,坚持追求至公平公正为止,例如;民亊,行政案件是不告不发,不立 ...

楼主帖子【1998年元月,河南农妇李桂英的丈夫被同村五人伤害致死,五人一夜之间销声匿迹。办案民警回复她:“你要有线索我们就去抓”,】
先生的跟帖,“刑事案检方不公诉,也没有人理会” 。初一看,好像说检方可以不公诉似的。对于此刑事案例只靠农妇追凶,也就不奇怪似的。对一桩具体的命案,如果说“刑事案检方不公诉,也没有人理会”听了不觉得怪怪的吗?
其实职责范围已经规定了——对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利。
附录刑事诉讼法第三条以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3年版)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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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4 21:15 | 显示全部楼层
路遥何日回家 发表于 2015-11-24 20:38
楼主帖子【1998年元月,河南农妇李桂英的丈夫被同村五人伤害致死,五人一夜之间销声匿迹。办案民警回复她 ...

     老师所说的是,应按依法程序如言,一定没错,合法合理。至所以我在跟帖中用了''也没有人理会'',没有说''也没有人依法理会'',明显意味着法要由人去依法执行,当事人没有坚强追求法的公正意志,一味等候法的公正结果送上门,永远白等。
   很多冤假错案,也不要尽怪执法人员,由于当事人没有坚定信心依法追求和抗爭造成了执法者违法,法不是固定物体,要靠人为执行和维护,所以我才说了''也没有人理会''的实在话。如老师所说的是标语式的。
   不妥之观点,若有莽撞冒犯老师,谨请包容。如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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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5 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学久 发表于 2015-11-24 21:15
老师所说的是,应按依法程序如言,一定没错,合法合理。至所以我在跟帖中用了''也没有人理会'',没 ...

先生说的对极了,如今就是版本不错,流行不依法不执法,照样吃皇粮。楼主的帖子就是披露这个怪现象。先生说的也是在这个怪现象之下,报案不查,国家部分机构不作为的情况下,主动参与诉讼,只要立案侦查就好办。先生有好几篇正能量的发帖,呼吁主动参与诉讼,达到依法维权的效果,看了真受感动。致敬!我看到了你给的留言,知道先生内涵,不存在对愚有丝毫“冒犯”,先生言重了。学法、守法、依法维权,督促执法为民,立法为公,正确导向需要帮助的同志,是我们共同的理想。
其实刑法第三条的侦破、提起诉讼职责范围早已扩展,私人律师事务所的存在和私人侦探的存在就说明这一点,早在这两样还没有之初,中国电影也肯定了职责范围以外的成效。
例如
有一电影——丈夫杀妻,盗窃国家科研机密嫁祸于人。——《戴手铐的旅客》,老公安刘杰被陷害、出逃。并且最终由嫌疑人老公安刘杰,侦探破获的案例。这是新中国明显的一部私人侦探性质的电影。可见刑事案件,私人侦探是存在的。甚至有时是有效的。
【案例:戴手铐的旅客】
文化大革命初期,在某科研单位突然发生一起凶杀案,保密室工作人员小黄被暗杀,发射导弹的A-1号燃料也被盗窃。案件发生后,保卫人员在现场发现了倒在地上的正受审查的老公安侦察员刘杰。当要提审他时,发现刘已逃跑。
刘杰在逃跑的过程中,发现负责追捕他的苏哲正是杀害小黄的凶手,苏哲与造反派王莉勾搭。由嫌疑人侦破,由保卫部副部长葛世荃、魏子恒,张强等公安战士抓住了苏哲,缴获了敌人盗走了A-1号燃料。
但刘杰仍然被葛副部长下令逮捕,他戴着手铐被押上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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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5 13:22 | 显示全部楼层
     路遥老师俠胆傲骨,生性仗义挚言令学生敬佩万分,从论坛相识年余,从未对诗词文章违心吹捧逢迎,大多是直言述评指点,其心怀难能可贵。
   老师如做中医再好不过了,点穴问症中,定会劝患者服中药除病根!!!!一切尽在不言中!如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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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5 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路遥何日回家 发表于 2015-11-24 20:38
楼主帖子【1998年元月,河南农妇李桂英的丈夫被同村五人伤害致死,五人一夜之间销声匿迹。办案民警回复她 ...

问好路遥先生,我的帖子就是“1998年元月,河南农妇李桂英的丈夫被同村五人伤害致死,五人一夜之间销声匿迹。办案民警回复她:“你要有线索我们就去抓”,”办案民警的“你要有线索我们就去抓”折射出老百姓的艰辛和无奈。他们拥有国家的机器,吸食着老百姓的血汗,怎么能“你要有线索我们就去抓”呢?这反映的是什么逻辑,假如被害者是一位国家的公务员,那又是如何?就像我的事,二郎镇人民政府用五万元钱,要我自己花钱拆除因修路而损坏的二三百平方的砖混结构的街道店面楼房,而且还要退出自己的合法宅基地而不划拨相应的地基来补偿,这就是”人民政府为人民“的合法表现,这就是”为人民服务“的牌匾下的法治社会的官员的所作所为?望先生指点。再次问好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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