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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城镇教师试用期满先得去乡村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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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8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日,安徽省政府发布《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以下简称《计划》),明确指出,城镇学校新任教师1年试用期满原则上先到乡村学校任教2年以上,大学毕业生取得教师资格证并愿意到乡村任教3年以上的,可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每年招募退休教师到乡村支教
  根据《计划》安排,城镇学校新任教师1年试用期满原则上先到乡村学校任教2年以上,还将启动实施“夕阳红”支教计划,每年招募一批城镇退休的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和其他行业专家到乡村学校支教。
  对于新毕业大学生,将通过多种政策吸引他们到乡村学校任教。《计划》中指出,高校毕业生取得教师资格并到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的,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将为乡村教师购买公积金和保险
  在我省乡村任教的教师待遇将得到提升。根据《计划》,各地要依法为乡村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在现行制度框架内,做好乡村教师重大疾病救助工作。
  乡村教师的住房问题也将得到逐步解决。根据《计划》,要求各地编制“十三五”农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通过3-5年努力,逐步解决乡村教师居住困难问题。
乡村教师申报特级教师实行“单独评审”
  在职称评定上,将向乡村小学倾斜。根据《计划》,评选特级教师,对乡村教师实行切块单独评审。乡村教师评聘职称(职务)时不作外语成绩(外语教师除外)、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
  对于在乡村任教累计25年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乡村教师,符合晋升一级教师、高级教师职称(职务)申报条件的,或者教龄满30年、有高级教师职称资格而未聘任的城镇教师,本人自愿到乡村学校支教3年以上的,可不受学校岗位职数限制。
全面推行中小学教师“无校籍管理”
  我省将全面推行中小学教师“无校籍管理”和“县管校聘”制度,促进教师编制、职称随教师交流而流动,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每学年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交流轮岗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
  还将建立县域内中心校教师校长向村小学、教学点交流轮岗长效机制,新任城镇学校校长须有2年以上乡村学校或城镇薄弱学校任(挂)职经历。





发表于 2015-11-29 07: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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