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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四名“村官”侵占集体财产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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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 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三山区保定街道鸭棚村的四名村干部,利用职务便利耍手段将60余万元集体财产占为己有。近日,三山区人民法院对四人依法判刑。
  2010年底,黄某某时任三山区保定街道鸭棚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鲍某某任村党总支副书记,束某某任村委会副主任,陈某某任村委会委员(村会计)。鸭棚村对该村格力地块组织实施清表工作。黄某某接到清表任务后和鲍某某商议,两人认为清表工程能赚到钱,决定由两人私下合伙承接该清表工程,并让鲍某某找到其叔叔,以鲍某某叔叔挂靠芜湖某建设公司的名义对外出面承接该工程,并交鲍某某叔叔施工。
  鲍某某叔叔找来推土机等机械进行清表,费用由其先行垫付。完工后,鲍某某叔叔对黄某某和鲍某某称清表支出费用为13万元。施工期间,黄某某和鲍某某安排束某某到现场负责协调矛盾,确保清表施工顺利进行。工程结束后,黄某某安排鲍某某和陈某某到芜湖某建设公司办理挂靠手续,以该公司的名义签订委托清表协议,以及到保定办事处办理申请付款的手续。
  2012年7月30日,三山区政府将69万余元工程款转账至芜湖某建设公司,支付完税金和挂靠费后,陈某某将余下钱取了60余万元,交给鲍某某和黄某某。经鲍某某和黄某某商议后,分给鲍某某叔叔20万元,分给束某某5万元、分给陈某某2万元,鲍某某和黄某某每人各分了16万元。因为这些款项均有鲍某某向各人单独给付,后鲍某某向鲍某某叔叔实际给付13万元。
  法院认为,该案所涉格力项目鸭棚段土地清表工作的责任主体是保定街道办事处,鸭棚村作为清表工作的服务主体组织实施,清表工程是由实际施工人和鸭棚村委会共同完成的,故政府拨付的工程款除支付实际施工人款项外,余款应归鸭棚村委会集体所有。
  鲍某某、黄某某明知工程实际支出与政府核准支付的工程款之间存在价差,认为有利可图,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两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用他人名义承接工程,将应属集体所有的财产予以私分,束某某、陈某某明知被告人鲍某某、黄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集体资金,帮助实施犯罪,并分得赃款,四人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且系共同犯罪。
  为保护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三山区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判处鲍某某和黄某某缓刑,对束某某、陈某某免于刑事处罚。涉案赃款全部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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