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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骑电动车撞死路人 法院判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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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6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母子二人同患癌症,为方便治疗,儿子买了一辆电动车每天带母亲去治疗,不幸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后,保险公司以电动车没有车牌照为由拒绝赔偿。日前,霍邱县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案件,判决保险公司依法赔偿死者家人损失。
  2014年,霍邱县男子王某的母亲被查出患上癌症,王某在陪同母亲治疗时感觉身体不舒服,在医院一检查,发现自己也得了癌症。母子二人同时患癌症,王某一家陷入极大的经济困难之中。为方便治疗,王某买了一辆电动车,并为电动车投了保险,每天带着母亲到医院治疗。
  不料祸不单行,王某开车不幸发生交通事故致一路人死亡。当王某陪同死者家人到自己为电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时,却被告知,电动车没有车牌照,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当初买保险时电动车就没有车牌照,保险公司明知车子没有牌照仍然接受投保,而且也没有要求王某为电动车上牌照。现在发生交通事故了,保险公司却说电动车没有牌照,以此为理由拒绝赔偿。对此,王某及死者家人均表示不能理解,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王某的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上牌照不是上路行驶的法定条件,保险公司的条款属于霸王条款。如按照保险公司条款会导致保险公司只享有收保费的权利,但没有赔偿的义务,故对于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予采纳,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死者家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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