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参与寻衅滋事的张某、章某被湖南新田法院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 张某、章某均系二十出头的年青人,2013年1月的一天晚上,与朋友刘某一起在新田县城某歌厅二楼的一个包厢喝酒唱歌,期间刘某应熟人之邀到一楼一个包厢中与人喝酒。刘某返回二楼包厢时说刚才在一楼喝酒时有人用眼睛瞪了他,在要求那人来道歉未果后,刘某提出要教训那人,后刘某、张某、章某等人冲下一楼刘某所指的包厢,对包厢中的贺某、秦某等人进行殴打,将贺某面部、秦某头部等部位打伤,经司法鉴定,贺某构成轻伤。 案发后,公安机关及时进行了立案侦查,刘某、张某、章某等人的家长及时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刘某等人被抓获归案并判处刑罚。张某、章某在逃,通过工作,2015年9月,张某、章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涉案事实。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由检察机关审查公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认为:张某、章某伙同他人,公然藐视国家法纪,逞强好斗,随意殴打他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张某、章某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主动投案自首,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对张某、章某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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