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百姓爱心协会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1094|回复: 7

警察强奸女子致死获死刑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6-1-15 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备受关注的蚌埠交警武钦元故意杀人案终审落槌。今天上午10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武钦元强奸上诉一案公开开庭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法院查明,武钦元原系蚌埠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1996年下半年,武钦元通过朋友认识了被害人韩某。1996年12月2日早晨7时30分左右,在韩某丈夫于英生上班后,武钦元来到韩某家,敲门进入。得知只有韩某一人在家后,武钦元搂抱住韩某,强行将其带到卧室,推倒在床上,欲发生性关系,遭到韩某抗拒。于是武钦元通过捆绑、捂压口鼻等暴力手段,对韩某实施了强奸。
  当武钦元发现韩某窒息死亡后,为掩盖事实,他找来菜刀割韩某颈部,切断韩某家中电话线,翻乱抽屉,伪造犯罪现场。之后,又从厨房将液化气罐搬至屋内,打开阀门,点燃蜡烛,意图制造爆炸彻底毁灭犯罪现场。
  案件发生后,韩某丈夫时任蚌埠市东市区(现龙子湖区)区长助理的于英生被指有重大嫌疑,并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2013年8月13日,经过安徽省高院复查再审,于英生被宣告无罪,结束17年漫长冤狱。
  2013年11月27日,公安机关通过现场物证、技术分析和当年精液样本的DNA比对,将犯罪嫌疑人武钦元控制,在经过4次询问后,武钦元才供述了17年前强奸杀害韩某的犯罪事实。
  一审判决后,武钦元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1月13日,省高院在芜湖市中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因案情重大,法庭未当庭宣判。
  在当天的宣判中,法院驳回武钦元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回顾
  ●1996年12月2日,蚌埠市南山路,于英生之妻韩某在家中被人杀害。
  ●1996年12月22日,于英生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批捕。随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安徽省高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其父兄奔波申诉十余年。
  ●2013年5月31日,安徽省高院根据《刑法》第243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该案立案复查。
  ●2013年6月27日,安徽省高院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2013年8月13日,安徽省高院公开宣判,认为于英生故意杀害其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于英生无罪。随后,蚌埠市公安局启动再侦程序。
  ●2013年11月27日,犯罪嫌疑人武钦元在蚌埠被抓获,并供述了17年前强奸杀害韩某的犯罪事实。
  ●2015年1月5日,芜湖中院不公开审理此案。
  ●2015年5月15日,芜湖中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武钦元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武钦元不服提起上诉。
  ●2015年11月1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芜湖市中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因案情重大,法庭未当庭宣判。





发表于 2016-1-16 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1-16 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1-16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1-16 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1-16 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1-16 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1-17 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17年啊,人生有几个17年,若非习大大英明,于英生岂不坐穿牢底,那个所谓的人民警察武钦元真的可以“含笑九泉”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发帖自律承诺|文明上网自律公约|门面版|手机版|小黑屋|宿松百姓爱心协会 ( 皖ICP备15019045号-1 )

GMT+8, 2024-11-25 09:56 , Processed in 0.023036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