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宿松法院关于互益金都合同违约的判决”的回复
网友ABCD123: 你好。 由于你在帖文中未署名,因此只能依据帖文中所反映的情况,从本院相关案件中检索,经比对后认为应该是我院判决的(2015)松民一初字第00656号案件。关于你在帖子中所反映的情况,我院现回复如下: 原告葛某某、陈某诉被告安庆市宿松互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互益房产公司向我院提出了对违约损失进行评估的申请,鉴于我院在审理该案前已经受理了互益金都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列案件,并且在其他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互益房产公司也提出对违约损失进行评估的申请,根据互益房产公司申请,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了安庆中恒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在评估未做出前,我院依法裁定中止了对本案的审理,待另案审理终结后恢复审理。 2015年12月31日本院恢复对该案审理,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该案已依法做出判决。由于该判决尚在上诉期内,未发生法律效力,因而本院不便于就本案的法律适用和审判思路在网上与你进行交流。如果你对我院做出的判决不服,认为案件在审理程序、认定事实及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问题,我院支持、鼓励你依法维权,建议你抓紧时间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我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上是我院对你帖文的回复,如果你对回复意见不满意或者还有其他意见,请直接与我院联系。联系电话:0556—7834281。 宿松县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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