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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干预医疗纠纷缺点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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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 2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没有规则就没有公序良俗,有的只是纷争和吵闹。多年来,有个不正常的社会现象,这就是 “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会哭的孩子有奶吃,会闹的孩子占便宜。对力量悬殊的对峙者而言,闹是弱者维权的游戏。这样的闹,偶尔发生并不奇怪,若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风气,社会秩序就会紊乱。由乱而治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治未必就能除乱同样是客观事实。

       3月30日,卫计委同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要求滋事行为制止前不得调解、纠纷责任认定前不得赔钱。(《新京报》3月31日报道)

      医疗纠纷需要得到化解,医闹要被及时制止,院方花钱买平安的绥靖措施也要受限制。四部委联合介入医疗纠纷,对化解医患冲突,应该有促进作用。只是这个作用有多大,我赞同网友的看法:“这四个部委本意自然是好的,可是我并不看好这项规定。”

      至于为何不看好这个通知,在于四部委干预医疗纠纷的主体资格存在异议,干预的方式也未必得体。如果主体缺项,方式存在瑕疵,干预的效果又如何理想呢?

      法治社会,法律和法院该领衔处理社会纠纷。离开法律程序的纠纷处理,在传统的熟人社会可能还行得通。在现代社会,大量的社会纠纷很难通过其他机构和个人的调解,能够把问题解决得漂亮、彻底。即便偶有这方面的成功事例,但不能证明这样的处理模式具有普遍性,不适合推广。

      医疗纠纷的处理,需要卫生部门做参谋,需要公安部门的应急处理,但根治的模式只能是法律模式,通过法院的审理判决,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强制性化解此类纠纷。现在,四部委里没看到最高法院的名字。看来,不是新闻报道的遗漏,就是国家卫计委牵头协商出台这个通知时,没有邀请法院方面参与。

      也许,法律程序繁琐,法律程序耗时。但制止医闹,既要有警方的快速反应,更离不开法院这个慢医生的根治问题。缺少最高法的参与,等于干预医疗纠纷的主体还是与医院存在利益关联的卫生部门。正如网友所质疑:“关键是谁来认定,老子认定儿子吗?”“说了半天是谁来当裁判的问题,其它都是次要的。”“以权,钱息事宁人,维权也就是一个形式而已,有几个单位能够真真正正的为民所想?”

      干预医疗纠纷,医院率先妥协,拿钱息事宁人,好处在于换得眼前的安静,坏处在于变相纵容医闹。公安部门出警制止医闹,纠纷本身不能得到公正的处理,纠纷可能还会加剧。这样,不许医院先出钱,不许患者先闹事,前提是得给纠纷双方一个可信的未来,看到问题的终结模式。做不到这一点,四部委的通知即便得到执行,也只能是暂时性的灭掉明火,暗火则未必被破灭。

      有网友问:“就没能力做个制度让他不发生医疗纠纷?” 其实,法院组建个医疗纠纷法庭,邀请医学界和律师界的专家,而不是医疗卫生主管部门的官员介入审理,这样的的审理结论,自然比院方或者卫生部门主导的医疗纠纷鉴定更具权威性。

      依法治国,不能把 “法” 架得很高,却不给法 “落地” 的机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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