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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来车辆 转手低价倒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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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6 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报道, 2015年4月至6月期间,马鞍山人包某某伙同他人,先后在安徽省亳州市、安庆市、合肥市以及江西省九江市、南昌市等地,在租赁公司租车或网上租车,然后将租来的车辆出售给他人,获取钱财。今年5月12日,包某某等6人在庐阳区法院受审。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至6月期间,包某某伙同邸某某、汤某某、谢某、范某等人,通过租车方式诈骗他人财物,并将所骗取的车辆低价出售给他人或通过被告人蒋某某等出售给他人。
  2015年4月下旬,包某某得知张某(另案处理)急需用钱,便与张某取得联系,告诉张某可以用租车诈骗的方式骗取钱财。同年5月1日,包某某得知亳州市一公司有车出租,便与张某一同至亳州市,张某按照包某某的安排,到该公司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并支付了由包某某事先准备好的6千元人民币押金,从该公司骗取了一辆价值14万余元的帕萨特轿车。之后,二人驾驶轿车至山东,将该车以3万元人民币卖给他人,赃款被二人按比例分配。
  同年6月3日,包某某用手机注册成为某租车网会员,并用软件下单租赁一辆帕萨特轿车。之后,包某某在合肥市庐阳区提车并支付了6千元人民币押金,从该公司骗得车辆。得手后,包某某联系蒋某某帮忙卖车,蒋某某明知该车系犯罪所得的赃物,仍帮助包某某联系卖车。包某某伙同他人到肥西县三河镇附近,将该车以4万元卖给蒋某某联系的收车人。蒋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2千余元。
  据了解,包某某在伙同他人作案时,发现有同伙被当地警方抓获,他便丢弃车辆逃离,但是辗转到其他城市再次作案。另外,也有租赁公司发现他们情况不对,及时终止了租车交易。
  包某某作案十起,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129万余元(其中49万余元系未遂)。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代为销售,价值人民币618378元,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包某某庭上辩称,因为他做生意失败了,后来网友说这样做来钱,没什么风险,说周转三个月之后再把车收回来,他一开始是打算把车抵押给别人,等有钱了再拿回来。公诉机关建议对包某某判处九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蒋某某判处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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