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维护防汛救灾期间灾区的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保障防汛救灾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规定,按照上级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防汛救灾期间,广大群众要以救灾大局为重,服从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抗洪救灾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碍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从重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遵守公安机关交通管制、妨碍救灾抢险物资、装备运输畅通等扰乱交通秩序行为的; (二)盗窃、哄抢、诈骗救灾物资或者公私财物等扰乱治安秩序行为的; (三)盗窃、破坏交通、电力、通讯设备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的; (四)编造、故意散布谣言和虚假、恐怖信息等扰乱治安秩序行为的; (五)阻碍军队、武警部队和人民警察、国家工作人员、医务人员等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其他扰乱交通秩序、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对实施扰乱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的违法犯罪人员,广大群众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并扭送公安机关。 四、广大群众对抗洪救灾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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