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鼓楼区法院罚款决定书 针对开封市鼓楼区法院向河南省人民医院下达10万元罚款决定一事,鼓楼区法院21日公开回应称,因该院干警赴省医核查调取某案件证据时几番受阻,遭遇无端刁难、推脱,故依法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作出罚决定。而对办案人员在办案中是否存在不当之处,鼓楼区法院表示将进一步调查落实。 开封市鼓楼区法院通报称,2015年12月9日,该院受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确定开庭日期后,被告人梁某某向法院提供病案号为001463736的病历,称其正在河南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要求延期开庭。因原告对该病历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请求法院予以核实。 鼓楼区法院称,2016年8月19日上午10时许,法院两名干警到河南省人民医院调查核实案件当事人梁某某提供的住院病历材料的真实性。到达该院病案室后,干警出示介绍信、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并按照要求填写了病历复印申请书,要求调取梁某某(病案号001463736)住院病历材料。病案室工作人员经电脑查询告知,该病案号不是梁某某的。 随后,法院干警要求提供该病案号的住院病历材料。病案室工作人员却拖延时间不让复印,并多次拨打电话与他人联系。干警多次催促并一再解释称,正因为该病案号所显示的患者与梁某某姓名不符,存在疑点,才更需要查清事实,调取该病历材料予以核实,但病案室工作人员仍置之不理。 经过干警与医院医务处沟通后,医务处工作人员认为法院提供手续齐全,病案室应予以办理,遂在法院介绍信上写明“手续齐全,请病案室接洽的字样,并加盖该院医务处的公章。工作人员同时答应协调病案室下午上班后优先办理。 通报称,干警在下午三时赶到病案室后,工作人员又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下午17时仍不办理。 “从上午10时至下午17时长达七个小时,河南省人民医院病案室的工作人员以各种理由不予配合,法院的调查取证工作无任何进展。”开封市鼓楼区法院称,“针对该院无端刁难、无故推脱,我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对河南省人民医院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决定。” 记者从网上披露的一份河南省人民医院病案室工作人员写给医院的情况说明中注意到,该工作人员称,之所以拒绝复印病例是出于对病人的隐私。而对方干警在遭到拒绝后情绪失控,拍桌发怒。对于经院方医务处协调后,当日下午三时再次拒绝干警,系干警未按国家规定出示身份证。 对此,开封市鼓楼区法院在21日的通报中表示,对办案人员在办案中是否存在不当之处,将进一步调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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