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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民政局挽救弱势群体被“政策”坑杀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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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7 22: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民政局挽救最弱势群体被坑杀命运!
——为生活在贫困线上挣扎的重残五保老人的呼吁

      
近日听说民政部门对重残人员发了每月60元的护理津贴,于是,我们分别于9月9日、9月12日找到几位主管民政、残联工作的村、乡、县领导询问情况,他们的回答是:“凡是‘五保户’,一律不能享受该护理补贴!”
      当我们含泪再问是哪里出台的“政策”,以及不能享受理由时,他们的回答是:“这是宿松县政府多部门联合制订的文件,是依据国家的政策其中有一条:“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享受特困人员生活保障的残疾人不能享受护理补贴”,这“特困人员”就是指我们所说的“五保户”。
       曾多次听几位领导还这样说:“五保户除了每月得到最基本生活费外,其他任何救助优惠政策一概不能享受!这是上面的规定,我是政策执行者只能执行,不服你就找上面去”!

       为此,我们提问几点:
       一:民政工作人员说的“特困人员”就是指“五保户”,这两者是国家政策专门定性的同义词?还是宿松有关政府部门私自独创?
       二:民政工作人员所指: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享受特困人员的残疾保障”是一个什么概念的政策?
我们从未享受更凭什么把我们重残五保户从未享受到的这项政策,一概硬塞入其中?这出自国家政策或法规的何条何款?
       三:有些重度残疾的五保老人几乎是一个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甚至自知力,全靠国家不断完善的供养监护政策来苟延残喘的重残群体。
      然而,除了每月能领到难以维持生活的220元五保金,国家出台的其他所必须的五保供养政策他们从未享受到!难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6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已通过3月正式施行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成了废纸一叠,一纸空文?
      在生无可靠的情况下,政府是我们的慈悲父母,您可知道我们已快流干的血泪里含着多少期盼?您可知道我们现在的生活处境是有多么的凄惨?您可知道我们声音和身影早已被这个社会完全地漠视、抛弃,正惨这些无情的条条框框坑杀?
       现略举两例重残五保户的真实现实生活状况,由此可见全局,敬请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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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 一:洪宜珍,女,现年85岁,住北浴乡罗汉山村洪屋组,视力重残贰级,与86岁丈夫廖正庭同为五保对象,因前些年不幸自家房屋烧毁,被迫住在邻里遗弃,到处是打满支撑,墙上遍是裂缝,随时有倒塌被掩埋危险的泥土瓦房里。更为糟糕的是其夫前年患了脑中风留下后遗症,泥菩萨自身难保还要照料病入膏肓,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妻子。其(悲惨状况见文后真实近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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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二 :张早英,女,现年67岁,住北浴乡廖河村下屋组。先天智障兼听力言语多重残疾壹级,自出生就靠其母廖蒲英照料供养,可怜其母已是87岁高龄卧病在床奄奄一息,张早英现住在一间数平米的泥土危房里无人照料。(其凄惨状况见文后真实近照)
       85岁的重残五保洪宜珍和86岁丈夫廖正庭(五保)在危房里声声哀叹病体无人照料护理!
       重残五保洪宜珍和丈夫因无人照料,在病痛中流泪呻吟着:“菩萨啊,你行行好救救我们这些可怜的人吧”然而,这里以前住着的几十户人家,早就搬到离这老远的公路边盖起了新房,她的哀嚎凄惨呼救声无人能听得到,只有背后一只黑色老母鸡在咯咯、咯咯地叫着,仿佛是在同情这对患难相依年近九旬的悲哀老人,不时地唱一首清歌以安慰她俩的寂寞忧伤;也或许是在为她们被有关政府部门抛弃、坑杀的命运而发出不平的怒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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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残五保洪宜珍的丈夫在木棍支撑的危房里,十分艰难地拖着病体拄杖烧水做饭,还要护理照料重残病体的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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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重残五保洪宜珍的灶房,四周倾斜的裂墙靠着木棍支撑,令人忧虑!
      这是重残五保洪宜珍夫妇里外都打满支撑,墙壁严重倾斜的睡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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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宜珍的重度残疾证内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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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残五保洪宜珍的五保证
      多重一级重残五保张早英现无人照料,衣不遮体,食不饱腹的惨状!
      多重一级重残五保张早英在危房里无人护理照料,面临死亡的悲惨处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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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重残五保张早英之母廖蒲英已病入膏肓,再也无力照料护理自己的女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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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重残五保张早英的母亲,为了监护照料重残的女儿已整整67个年头,从这位慈母的脸上不难看出她流过多少饱含辛酸苦楚、悲哀的泪水伤痕!现已卧病在床,虽奄奄一息,尚隐约听到她在挂念着无人护理照料而面临死亡的苦命女儿——张早英!

       说明:

       以上两例真实照片均拍自2016年9月11日,这只是我县众多重残五保户的一个缩影,还有许多甚至比她们更需要护理、长年累月每天高度戒备、照料、监护的重残五保!他们同样至今没有得到政府发给一分钱的护理费,希望政府部门高度重视,切实落实国家重残五保供养政策,挽救这些最弱势群体于水深火热之中!


张吉安、张怀安、张怀兵、廖正庭.......等同诉
浪花魂整稿
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发表于 2016-9-18 19:03 | 显示全部楼层
       据悉楼主所发的图文真实可信,重残老人们享受五保理所当然,从解读中央文件明文及精神所在,理应另行享受重残级的护理费。退一万歩讲,即使没有这项规定,面对如此残烛暮年而正在呻吟为生存所需的求助老人,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特事特办给予救济,否则,共产党英明,政府为民从何体现?仼何健全的宿松儿女及其父母谁能保住自身健全终身无忧!
       30年前我拜访的一位高层领导说过这样的话"造福别人,就是造福自已,给别人门口修路,就是替自已修路,共产党追求的最终目标就是一切为人民.......等"。
        楼主虽然在标题和措辞中难免有激情,但其目的是关心社会问题,值得分管领导关注和重视并予解决,而且依法依规应给予回复,以示中共宿松县委能体现代表中国共产党的伟大!宿松政府才能象征民意一切为人民!更能展示分管部门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一切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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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老师心系人民,关注弱势群体!  发表于 2016-9-28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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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8 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对《请民政局挽救最弱势群体被坑杀命运》的回复


      “浪花魂”网友你好:
      你在宿松县百姓论坛发的《请民政局挽救最弱势群体被“坑杀”命运》的网帖,提出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及保障标准问题,我局根据目前政策答复如下:
       1、特困人员认定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第二条第1款对象范围规定: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章特困人员界定同样规定“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认定为特困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享受五保供养待遇。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待遇享受对象范围问题。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2016年出台的《安徽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我县在评定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中执行省文件规定。
      3、五保户供养标准问题。安庆市政府规定自4月份起我县五保供养标准由220元/月提高至300元/月。9月将按照300元/月的新标准进行打卡发放,4-8月的提标补发金额400元将于11月打卡发放。
      4、困难老人生活问题。网帖提到北浴乡罗汉山村洪屋组洪宜珍和廖河村下屋组张早英两位老人生活问题。据了解洪宜珍有3个女儿,享受五保供养待遇,而且乡、村两级已动员其夫妇入住敬老院,他们不愿入住敬老院。张早英已享受五保供养待遇。下一步,我们要求乡、村两级继续做好洪宜珍和张早英老人思想工作,劝其入住敬老院。
以上回复如有疑问,请致电县民政局或直接到县民政局咨询。电话:7821154。



宿松县民政局

201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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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觉得你的 骗术太过幼稚、天真了吗?你不觉得你的骗术太过卑劣、愚蠢至极吗?你不觉得你的骗术太过伤天害理、灭绝人性吗?  发表于 2016-11-17 20:35
这是丧尽天良、毫无人性的回复!这是比诈骗犯还要卑劣的骗术!实在不知羞耻!  发表于 2016-10-15 14:43
这是一纸颠倒黑白、混要是非,篡改政策,丧尽人性的回复!  发表于 2016-10-1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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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8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wubo111000 发表于 2016-9-18 21:27
关于对《请民政局挽救最弱势群体被坑杀命运》的回复

      “浪花魂”网友你好:你不说还好,一说更让人气愤。国务院于2006年就颁布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安徽官方也相应发布了《安徽省农村五保户供养暂行规定》,其中第八条为:“对有自理生活能力的五保对象,可由其自己安排生活,并鼓励其搞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庭副业,增加收入,改善生活;对丧失自理生活能力的,由集体派专人或委托亲邻照料,集体付给适当报酬”。然而,当地政府未严格执行五保户的相关政策:“对丧失自理生活能力的,由集体派专人或委托亲邻照料,集体付给适当报酬”等等。五保户不能享受此“重度残疾人监护补贴”政策的前置条件是五保户供养条例或规定已有效执行。若不能有效执行,则导致五保户既无法享受应有的五保福利,又因为其他优惠政策的排他条款将五保户未纳入考虑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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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网友关注!  发表于 2016-9-28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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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18 22:54 | 显示全部楼层
wubo111000 发表于 2016-9-18 20:22
关于对《请民政局挽救最弱势群体被坑杀命运》的回复

      “浪花魂”网友你好:
非常感谢县民政局领导就我们和广大网民关心的“重残五保供养”及相关提问及时地给予答复并郑重承诺作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案!由此说明了上级领导对我们反映的真实问题,引起了高度的重视和反思!在此深表感激!感激之余冒昧提几点意见,敬请斟酌,以达到切实解决重残五保户的供养难题!
      一:很明显从这份回复中“特困人员”与“五保户”只是有其部分相同的因素而非共同的名称!              
      二:《安徽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这项政策也是国务院的政策,肯定正确!问题是宿松重残五保户可以说百分之九十几都没有“纳入特困人员(重残)供养保障体系”由于当前我县的敬老院的现实状况,在监护人员、医疗、卫生、环境以及配套设施的条件还远远落后,许多地方形同虚设!只有少数地方,极少数具备自理或基本自理的生活能力者入院,至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者来说,恐怕政府和院方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啊!这方面的工作还任重而道远!
      为解决和减轻供养机构不具备特别重残供养对象的难题,依据《农村五保工作供养条例》第十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根据相关政策,分散在家供养的重残五保对象,供养机构可委托被供养对象的亲友代为护理,并给予护理员适当的工资作为护理费!
      在此,我代表关心和支持此事的百姓论坛全体网友,再次向关心重残五保供养问题的县局领导深表谢意!并寄上殷切的期待!


草民   浪花魂敬复

201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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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8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一行字一行血泪的声声哭泣、控诉!这是一幅图片一幅令人震撼,撕心裂肺的真情画面!若非亲眼目睹这一幅幅图文并列的真实画面,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       宿松县有关政府部门竟然明目张胆对国家的体恤残民、保障重残五保户的优惠政策“偷梁换柱、移花接木、断章取义、欺上瞒下”,已达到坑杀这些被你们掌握着他们命脉的最弱势群体的目的!你们可知道啊?这不只是坑杀、伤害、非法变相剥夺他们的应该享受的生命权利!你们抛弃的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在虐杀、伤害每一个有善良正义感人民!这是良心泯灭的暴行!于二战的纳碎分子屠杀犹太人又有何区别?如果尚存一点良知,又何曾下得了这般毒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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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感谢正义网友理正辞严的对***者的有力痛斥!  发表于 2017-1-14 21:22
支持正义魂先生对宿松民政局践踏国法、丧尽天良的回复予以严厉痛斥!  发表于 2016-11-17 19:23
谢谢正义魂网友言辞激烈对玩忽职守不作为的***者痛斥!  发表于 2016-9-28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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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2威望 +150 SS币 +185 贡献 +180 魅力 +185 收起 理由
一帘诗梦绿江南 + 10 + 20 + 15 + 20 支持鞭挞丑恶弘扬正义的呼吁!
面壁十年。 + 10 + 10 + 10 + 10
一枝红杏 + 10 + 15 + 15 + 15 很给力!
笔尖上的精灵 + 20 + 20 + 20 + 20 很给力!
晴雪梅 + 10 + 20 + 20 + 20 很给力!
langhuahun + 10 + 10 + 10 + 10 淡定
呼唤正义 + 10 + 10 + 10 + 10
青锋剑影 + 10 + 15 + 15 + 15 淡定
梦之情服饰 + 20 + 20 + 20 + 20 服务弱势群体,保障百姓权利
1534844778 + 10 + 10 + 10 + 10 赞一个!
浪花魂 + 20 + 20 + 20 + 20 赞一个!
原上草 + 10 + 15 + 15 + 15 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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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5 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面对宿松民政的丧尽天良的暴行,和诡辩、灭绝人性的回复;对宿松重残五保群体被惨遭无情的坑杀!只有化悲哀为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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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网友义正辞严对***者的怒斥!  发表于 2016-11-17 19:34
向您慷慨激昂的陈词致敬!  发表于 2016-10-16 20:43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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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7 22: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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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网友为可怜人同情落泪!  发表于 2016-9-28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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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17 23:57 | 显示全部楼层
       欢迎有善良和正义感的宿松九十万人民、和县内外父老乡亲、全体网友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挥动您的正义之笔为这个世间最苦难者、也是最弱势的群体被无情坑杀的命运,评上公正的一贴!我浪花魂代他们真诚致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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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8 07:23 | 显示全部楼层
到处是鬼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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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8 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多政策听听就可以了,能发钱就不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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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8 07:54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政府能多关注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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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网友临帖关注弱势群体的悲惨命运!  发表于 2016-9-28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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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8 08:17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关爱弱势群体,拿出一个当官人的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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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网友为弱势群体呼唤正义  发表于 2016-9-28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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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8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叫五保户
什么叫五保户,国务院这样说
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我认为
就是说五保是——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这是人生存基本的生活需求。未含保其他服务,需要享受其他服务的,超出了人生存基本的生活需求。
在需要护理的重残人,可以申请护理,一个没有其他亲人的重残人五保户,谁来护理,谁就得到护理费。因为重残人护理费不计算家庭收入,是给护理人的小费。而真正需要护理的费用远比每月60元还要多,仅仅是有点人性化的意思而已。
什么叫重残护理费,安徽省这样说
【凡具有安徽省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可享受护理补贴。
对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不分城乡每人每月给予60元护理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根据残疾人困难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
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两项补贴可同时享受,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也可同时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不过,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只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津贴)。
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护理补贴。】

我认为
安徽省的政策也有点人性化,并且很讲道理,安徽讲的是——享受了护理费,不重复享受重残护理费。因为护理费不重复发放。这是今年安徽省新增的一项民生工程。
据家乡网民浪花魂同志,介绍宿松县政策,【曾多次听几位领导还这样说:五保户除了每月得到最基本生活费外,其他任何救助优惠政策一概不能享受!这是上面的规定,我是政策执行者只能执行,不服你就找上面去!】
说明宿松人大委员会没有理解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五保户属于哪五保?也没有通过《安徽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这是宿松县人大委员会的决定错误。应该找人大解决,或者申诉其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让上一级法院判定其错误,方可依法由本级人民政府纠正错误,或者撤销错误的地方决定。
宿松乱象不计其数
家乡法制意识缺乏,法制宣传,学习栏目太少。
所以有的同志,一发现因地方政策办法与上面政策矛盾时,特别是牵扯到自己切身利益时,首先找办事员理论,他的上级部门领导又压制他,他的下级和群众又纠缠不休,比夹心饼干还要夹心。所以办事员要么为了工资,忍气吞声;要么为了不低下高贵的头,挂冠走人。
而那些始作俑者,有意制造出下位法与上位法抵触者,像出土之俑,既保佑不了一方平安,也保护不了墓葬陵寝。栓一只狗,只要挂上头衔,也可以充任其职,摆一具僵尸挂上头衔,也可以充任其职,放一块卡通,挂上头衔,也可以充任其职。
不同的是,人民还有供养他,畏惧他的淫威。稍不小心,说出了他的短处,可能还要自己掌嘴。

支持浪花魂同志的《请命》帖子。

点评

先生客观公正评贴,感谢支持!  发表于 2016-9-28 17:30
客观,依法明确,依规公正!  发表于 2016-9-18 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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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8威望 +100 SS币 +135 贡献 +130 魅力 +145 收起 理由
呼唤正义 + 10 + 10 + 10 + 20 赞一个!
一帘诗梦绿江南 + 10 + 20 + 15 + 20 赞一个!
一枝红杏 + 10 + 15 + 15 + 15 很给力!
晴雪梅 + 10 + 20 + 20 + 20 很给力!
青锋剑影 + 10 + 15 + 15 + 15 赞一个!
梦之情服饰 + 20 + 20 + 20 + 20 服务弱势群体,保障百姓权利。
浪花魂 + 20 + 20 + 20 + 20 淡定
原上草 + 10 + 15 + 15 + 15 很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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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8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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