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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如何替人“消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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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4 0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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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国家的正常运转真正依赖的是什么?答案肯定有很多。但大量基层公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的秉公、无私无疑应是其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而在江阴市检察院公诉科原科长徐志高受贿案中,恰好体现了当这种秉公与无私的稀缺对正常社会秩序所造成的影响。以公诉科为代表的检察机关的权力,一个突出的特点是 “伸缩性” 很强,从一定意义上说,它只是个 “二传手” 的角色,如果这个 “二传手” 角色出现了问题,便很容易对上下游环节带来连带影响。
  不过,更加黑色幽默的是,徐志高的同事在谈起徐案的影响时,提到的却是 “徐志高受到刑事处分,江阴检察院有很多人会在几年内失去提先进的资格。”
  9月14日,中秋节前一天,在江阴市人民法院巡回法庭,马灵再次站在了被告席上。
  他的律师姜德明提交了一些从如东法院调取的材料。这些材料与一个叫徐志高的人有关。他把这些材料提交给了江阴市检察院和江阴市法院。
  徐志高是江阴市人民检察院前检委会委员、公诉科原科长。2016年5月30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认定徐志高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60万元。徐服从判决,没有上诉。
  徐志高最大的一笔受贿款,来自于马灵的商业竞争对手——江阴城镇开发总公司的老总许才良。在徐志高案审判中,许才良和他的弟弟许仁良以证人身份,证明二人先后送给徐40万元的事实。
  徐志高承认收了许氏兄弟40万元。在《中国新闻周刊》拿到的徐志高的相关供述上,他说:“收了40万,我是认的,但是钱是委托我打理关系的,我也确实去帮他们打理关系。”
  徐志高拿这40万要打理的关系,与马灵有关。徐志高供述称,在2013年3月马灵被拘留之前,许氏兄弟找到他,表明了希望让马灵入罪的意愿,问徐志高怎么办。“我说找相关人员了解,调查马灵涉嫌犯罪的证据。”
  随后,他约了江阴市公安局负责马灵案的办案人员吃了顿饭,并买了些香烟给他们,花费大约1万元。他还找了法院系统负责马灵案的相关办案人员。随着马灵案的推进,许氏兄弟不断给徐志高钱,徐也不断帮许氏兄弟打点。
  姜德明向法庭提交的材料显示,在马灵案中,很多的公安机关办案人员都接受了徐志高的吃请送礼,还有很多其他的人员也被徐送过礼或打过招呼。
  徐志高的判决书最终认定,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对马灵刑事案件的办理,为江阴市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先后四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才良委托其弟许仁良(江阴圣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所送的人民币40万元。
  除了马灵的案子,徐志高还涉及了另外6起案件。
  公诉科长落马
  2015年5月,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马灵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马灵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同年9月10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为由,将此案发回江阴法院重审。
  在马灵被羁押期间,对马灵提起公诉的江阴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原科长徐志高因受贿落马。而向徐行贿最大一笔(先后4次共计行贿40万)的人,是马灵的商业竞争对手。
  《中国新闻周刊》拿到的一份徐志高案的判决书显示,徐共涉及的7起案件中,有6起是受贿后替刑事案件当事人“捞取利益”,使其获得取保候审机会或被轻判,而马灵案则是反其道而行之。
  1985年,20岁的徐志高毕业于江苏省司法学校,同年7月进入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他从一名书记员做起,后任助理检察员、检察员;1997年,32岁的徐志高开始任江阴检察院起诉科副科长;2001年12月,他任江阴检察院批捕科科长;2005年3月,徐志高任江阴检察院公诉科科长。从2008年开始,他任江阴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公诉科科长。
  在同事李涛的眼中,徐志高业务能力很强,口碑也不错,“在司法改革创新方面做了很多事情。”
  判决书显示,在2011年-2014年,徐志高利用担任江阴市人民检察院监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公诉科科长的职务之便,为行贿者谋取利益,受贿人民币63万元、美元5000元,以及价值3.8万元的江阴华地百货购物卡。
  如东县法院审判认为,徐志高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徐志高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判决。
  “替人消灾”
  在徐志高案中,行贿者多为徐的亲友、同学等比较熟悉的人,其诉求多为让犯罪嫌疑人获得免于起诉、撤销起诉或获取保候审的机会。如今,在徐案的办理过程中,那些昔日的行贿者纷纷以证人身份出现在法庭中,指正自己的行贿事实和徐志高的受贿经过。
  在徐志高涉案的7例受贿事实中,有5例 “拿人钱财办成了事儿”,有1例 “捞人失败” 导致自己落马,另外1例就是马灵案。
  一位接近江阴公安系统的知情者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引发徐志高落马的是黄建平涉毒案件。2014年7月20日,犯罪嫌疑人黄建平涉嫌藏毒,在取保候审期间,为争取到缓刑机会,便托中间人向徐志高送5万元人民币、5000元购物卡,但最终依然被判实刑。
  上述知情者称,该中间人为徐志高的朋友,在其找徐志高帮忙时,将徐答应帮忙的话给录了音。“他录音的目的是向黄建平显摆自己能力大,找徐志高办成事了。”
  但是,在该案件中,黄建平涉毒且属于累犯,数罪并罚不适合缓刑。最终,检察院量刑建议书对其判了实刑。“徐志高的能耐失灵了。”
  黄入狱后,认为徐志高受贿却没有办成事,就在南通市通州监狱服刑期间实名举报徐志高,最终引致徐志高落马。
  关于黄建平案,在徐志高案判决书中有如此描述:黄建平涉嫌毒品犯罪,请钱文霞、苏建国向徐志高打招呼,钱苏二人向徐行贿5万元现金和购物卡。徐志高供述,2014年7月20日,他收受苏建国给的购物卡,但拒绝收钱。但在其离开时,钱文霞向其车内扔了一包钱。
  黄建平的起诉意见书显示,徐志高对黄建平涉嫌犯罪的相关法律文书,进行了审批。
  徐志高最早的一起受贿,来自于2011年6月的孙建东案件。当月,在江阴一家咖啡馆内,涉嫌开设赌场罪的孙建东向徐志高行贿5000美元。之后,在孙建东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经过徐志高的帮助,江阴法院做出对该案不起诉的决定书。
  类似的“成功帮人”案例还有4例。
  2012年,沈国庆涉嫌非法经营罪、伪造公司印章罪,通过亲戚张伯庆找到徐志高。在该案中,徐志高先后两次受贿,共有3万元购物卡。法院认为,在沈案的起诉意见书、讨论案件记录、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等书证证明,徐志高为沈谋取利益。
  在陈温涉嫌骗取贷款案件办理过程中,徐志高分别在2013年底和2014年7月,两次收受陈温之父陈圣腾委托他人所送人民币10万元。法院认为,陈温涉嫌骗取贷款一案的起诉意见书、讨论案件记录等书证证明,在对陈温一案进行讨论时,徐志高发表了同意撤回意见的事实。
  江惠娟等人涉嫌非法拘禁一案,徐志高分别在2012年10月和2013年春节前,两次收受江惠娟丈夫顾晋南所送人民币8万元。顾晋南的证言说明,行贿是为该案的同案犯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一事请徐志高帮忙。在徐志高的协调下,同案的刘晓明、华详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证人施建清证实,2014年10月,其送给徐志高3000元的江阴市华地百货购物卡,希望徐在其案件中帮忙。法院认为,在江阴欣建化纤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中,徐志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李涛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很多的时候,徐志高认为自己受贿后也没有违反法律。“比如取保候审是有明确规定的,他既然能办,说明这个案情至少是接近这个条件的。按照规定,严格一点,这个人就不可以取保候审,松一点就可以。”
  “这是他的活动范围,他在这个位子上掌握话语权。他自己就是学法律的,他熟悉自己的活动地带,非常熟悉有哪些两可之间的地方。” 李涛说。
  徐志高在这个位子上待的时间太久了,认识的人越来越多,渐渐感觉自己神通广大,认为很多事情都能掌控。但没想到在涉毒案中,徐志高没有把别人拉上岸,却把自己拉下了水。
  “活动经费”
  徐志高落马后,主动交代了大量受贿事实,其中受贿最多的数额,出现在江阴老板马灵案中。
  在《中国新闻周刊》获得的徐志高案的卷宗中,徐志高如此描述自己介入马灵案的经过:自己有个同学叫许仁良,他有个哥哥叫许才良,是江阴城镇开发总公司的老总。2007年,该公司投资成立江苏融泰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石油钻杆生产。投资时国内外市场挺好,但投产时市场已经变差。公司派副总马灵任融泰公司老总。融泰公司资金需求量很大,由于市场不景气,加上经营不好,出现了企业停产,员工闹事。期间还传出马灵有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
  在这样的背景下,许才良与马灵矛盾渐起。
  徐志高的供述显示,在2013年3月份马灵被刑拘之前,许氏兄弟找到徐志高,说起与马灵的矛盾,表达了希望其受到刑事制裁之意,问徐志高怎么办。
  徐志高的供述显示,2013年3月底的一天,许仁良打电话给徐志高,约徐到他办公室喝茶。“当时许仁良的战友丁总以及无锡市纪委的人等在场,大家聊起马灵的案子,我说要积极配合公安进行调查取证。期间许仁良把我拉到外面,塞给我2万元钱,让我到公安那边打打招呼,尽量快一点,把马灵案件办扎实一点,我就把这2万元收下了。”
  过了几天,徐志高约了江阴市公安局经侦大队马灵案的办案人员吃了顿饭,并给他们买了些香烟,花费大约1万元,剩余的1万,他自己留下了。
  徐志高在供述中称,过了不久,许仁良又给了他2万元,让徐继续在马灵的案子上帮忙打点。“至于这笔钱什么时间、地点给的,我不记得了,反正我收下了。”
  2013年年底的一个晚上,许仁良请徐志高喝茶,期间给了他5万元钱。并跟他说,公安部门即将把马灵的案子起诉到检察院了,案件上的事情该打点还要继续打点。“这笔钱,我也没动,给相关人员打点了。”
  2014年春节后,马灵案已经移送起诉至江阴市检察院。期间,徐志高跟许氏兄弟多次碰头,许仁良让徐志高对这个案件多关心,该打点的要打点。徐志高说,打点是要费用的。大约两个月后,2014年5、6月份,许仁良和徐志高在一起喝茶,期间许仁良给了他一个塑料袋,里面有15万元。
  “这笔钱我带到了办公室。考虑到打点相关办案人员、领导、打点时机、方式等,我就先把这钱放到了成咏梅(徐志高的香港朋友)名义的工行卡了。后来许仁良又给我18万,也放在了成咏梅的工行卡里。”
  在法庭上,许氏兄弟也以证人身份,证明二人先后送给徐志高40万元的事实。公诉机关指控,徐志高分别在2013年5、6月份到2014年5月,先后四次受贿,受贿金额分别是2万、5万、15万、18万。
  徐志高在庭审中承认自己收了40万,但他辩称钱是委托给他打理关系的,他也确实去帮他们打理关系。“(打点)剩余的钱我也没动。对于行为性质来说,我没有受贿的主观故意。” 徐志高在讯问笔录中说。
  徐志高的辩护人也认为这40万元不应认定为受贿,只是马灵案的活动经费。辩护人提出的一个佐证是,如果送钱发生在案件侦查阶段和起诉后,案件已超过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非徐志高权力所能及。
  但如东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人称,作为公诉机关的老工作人员,徐志高应该清楚案件公诉部门的职责是“前伸后延”。
  所谓“前伸后延”,是指作为公诉部门,检察院的公诉科与上游的公安机关和下游的法院均有业务上的衔接或交叉,这让公诉部门能在案件归属公安和法院管辖的时候,也有一定的发言权。另外,对于公安机关来说,其侦办的案件需要检察院批准逮捕,这使得后者对前者在业务上有一定的影响力。而对于法院来说,基于检察机关的监督属性,以及可以对案件结果进行抗诉的职能,后者对前者也有一定的影响力。
  徐志高的判决书显示,在法庭上,江阴市检察院助理检察员承林峰以证人身份,证明在马灵案办理过程中,徐志高曾带领其到公安机关进行商量,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固定证据,证明犯罪。马灵案件起诉到江阴法院后,徐志高又带领其到法院沟通。
  一位知情人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为了让马灵入罪,许氏兄弟的行贿对象还包括江阴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教导员杭兴华。不过,杭兴华拒不受贿。
  上述知情者称,当时杭兴华刚当上马灵案专案组组长。有一天,杭正在单位值班,许氏兄弟找到了他。
  “当时,许氏兄弟拿了个包,到杭的办公室里聊了会天,临走时故意把包留下。杭发现里面有15万现金,给许氏兄弟打电话,让他们来取东西,不然就要上交纪委。后来,许仁良只得把钱带走。”
  就上述细节,《中国新闻周刊》多次致电杭兴华,杭未接电话。他给记者发回短信称 “不接受任何形式的采访”。
  徐志高的判决书显示,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对马灵刑事案件的办理,为江阴市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先后四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才良委托其弟许仁良所送的人民币40万元。
  “后遗症”
  徐志高的落马,引发了业界对检察院公诉科权力的深入探讨。
  中国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职能主要包括以下三项:负责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负责刑事案件侦查工作的监督;对法院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等。其中第一项职能让其与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间有交叉,第二和第三项职能则置公安和审判机关于自己的监督之下。虽然监督的效果屡被质疑,但足以使其在具体的案件中对他们产生影响。
  “也就是说,监督权力虽说很虚,但若利用其为自己谋利,则还是有一定的分量。” 一位资深检察官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这位检察官说,以公诉科为代表的检察机关的权力,一个突出的特点是 “伸缩性” 很强,从一定意义上说,它只是个 “二传手” 的角色,侦查由公安部门来做,它只是将公安部门侦查到的材料提交给法院,而最终的审判权在法院。也就是说,一个案件的开始不在检察院,结束也不在检察院,当然,由检察院负责侦查的失职和渎职类犯罪除外。
  但这个 “二传手” 角色,容易对上下游环节形成制约,如果检察院不批捕,公安机关侦查的案子就没办法往下走,就会一直压在公安机关;而检察院如果对法院的审判结果有异议,可以提出抗诉。另外,其还可以以其在审判活动中存在不当或违法行为为由,对法院相关人员展开调查。
  近日,山东金福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金滨,公布了一段与青岛市崂山区法院法官王青的谈话录音整理,记录了东营市河口区检察院两位工作人员对她做笔录的经历。
  王青说,因对该检察院辖区内的一件案子处理的过程和结果有异议,该检察院派了两位检察官,对该案的主审法官王青做个笔录。这两位检察官一开始就要把王青带走,发生争执后又要对王青拘传,并拿出一份添加了一些内容的笔录让王青签字,并表示 “我就不信找不出你点事来”。
  王青说,自己在整个过程中感觉到很屈辱。“他们就凭着手中的权力。”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马可认为,公诉部门游走于公检法之间,与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有关。“公诉与侦查联系紧密,检察机关如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不接受案件或退回补充侦查;也可以将自己认为法院存在违法的线索转交有关部门。如果监督不力,这种制约的特性,可能被检察官个人用来为他人谋取利益。”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华表示,检察院本身具有监督职能,但监督者要由谁来监督,如何在完善制度的基础上保证监督的有效性,值得深入思考。
  徐志高案开庭审理之前,江苏省检察系统已召开内部会议,向江苏各级检察机关通报情况。
  2016年1月7日,在江阴检察院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大会上,检察长胡洪平说:“徐志高案件的影响不是无休止的。”他说,徐志高案件后,该院通过反思,全面整改,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而徐志高的同事李涛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徐志高案留下的后遗症很多,对当地政法系统影响很不好,还影响了单位和同事申请先进的资格。“徐志高受到刑事处分,江阴检察院有很多人会在几年内失去提先进的资格。”



发表于 2016-9-25 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钱是祸根,使用不正~~害人害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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