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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许岭镇政府还被打老百姓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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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2 2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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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1月6号下午1点左右,我和我爷爷在沙湾湖边钓鱼(爷爷六十多岁,没有收入来源,偶尔钓钓鱼贴补生活,奶奶腿脚不便),看到来了好多快艇,我就赶紧把鱼竿收了,(经大概数下有16只快艇,约100人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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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快艇快速靠岸后,下来好多人二话不说动手打了我爷爷一耳光还抢我们的钓鱼工具。此时不远的我看爷爷被打,立马跑过去拦下,但快艇又下来10到20个身纹纹身的人把我按在地下一顿死打,后有一女村民看见前来拉架,但他们连拉架的人也一起打,一会来了不少村民,那帮人见来了不少人就上艇拿木棍铁棍甚至还有刀,拿东西后见人就打,导致多人受伤,我被打的满身是血(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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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村民报警后,许岭派出所立案了。到宿松人民医院检查,鼻骨3处骨折一处歪曲,耳朵缝了3针,牙齿坏了好几颗,身上多处受伤,头部至今还痛。事情已发生一个礼拜,许岭派出所对此没有任何回复, 上级主管部门也不管不问,没有任何行动,打人者更是逍遥法外,现在医院住院费用已无力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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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年纪轻轻,家里还有在吃奶的小孩,要是被打死了,我去哪里申冤?这不叫法律社会吗?我该去哪里请愿还我公道。
      事发地点:许岭镇大官村大屋组沙湾湖边
      受伤当事人: 熊亮亮   13524057738






发表于 2016-11-15 08:3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对网友“熊亮亮”在宿松百姓论坛发表《请许岭镇政府还老百姓一个公道》帖文的回复


    2016年11月6日13时56分,宿松县公安局许岭派出所接110指令:许岭镇大官村熊大屋有人打架。接警后,许岭派出所迅速处警。经初查,2016年11月6日13时许,养殖承包企业“大龙公司”巡湖人员巡湖至许岭镇大官村沙湾湖水域时,发现熊志高、熊亮亮祖孙二人在该水域进行垂钓。巡湖人员在收缴渔具时与熊亮亮等人发生揪打,熊亮亮被打致伤。2016年11月7日,许岭派出所将案件移交水上派出所处理。
    案件受理后,水上派出所高度重视,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委托法医进行伤情损伤程度鉴定。由于办案(例如伤情鉴定)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程序,请当事人予以理解。我们一定会依法公正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进行反馈。当事人也可直接与我们联系,随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谢谢!

                        宿松县公安局水上派出所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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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匿名  发表于 2016-11-13 20:36
据我的了解,当时在场的哪里有一百多个人。而且,明明是你爷爷挑衅在先,你还强词夺理扭曲事实。钓鱼的人那么多为什么偏偏你挨打了。你自己心里应该清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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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5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打人事件不止发生一次了!请水上派出所彻底铲除湖区黑社会毒瘤,环保局,工商局也出来配合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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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3 19:16 | 显示全部楼层
泊湖 发表于 2016-11-13 17:48
暴力执法肯定不对,但在他人养殖水域用海杆钓鱼贴补家用,楼主做法“有理”吗?
近期大官村沿湖少数村民公 ...

大官湖自2013年后,政府已经不允许公司或个人承包,住在周边的老百姓做点农活,无大收入,靠山吃山靠水吃水,这个道理你应该懂吧? 且此大官湖水为大官村所有村民的饮用水源,之前养鱼的公司向里面倾倒粪便、肥料等原料,更是对百姓饮用水的污染(在论坛很早就反应过此问题),更不可行。我想周边百姓钓钓鱼,没什么不可?当然,肯定也得遵守政府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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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13 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他每年都没有交湖租,是强行养鱼,没有正规手续,把湖里倒鸡粪,死鸡,各种污染环境的东西,让我们怎么喝的水严重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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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3 08:0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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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3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图片看不了? 法治社会,不可土匪似的,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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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3 14:13 | 显示全部楼层
搜集好证据到县政府或更高一些的要好办;许岭政府这些人都可以搞得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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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3 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暴力执法肯定不对,但在他人养殖水域用海杆钓鱼贴补家用,楼主做法“有理”吗?
近期大官村沿湖少数村民公然下湖用电网等渔具半偷半抢他人养殖水域鱼产品,希望公安机关迅速查处。

点评

养殖公司里有执法权? 他人养殖水域,是否合法?可有承包合同?可缴纳承包费了?如果都没有,哪就是许岭镇政府在后面撑腰的,官可放火,民不可点灯。  发表于 2016-11-14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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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3 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公安机关已立案,那就静等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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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3 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宿松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维护湖区渔业冬季捕捞秩序的通告
松政〔2015〕2号
为加强冬季湖区渔业捕捞管理,维护正常的渔业捕捞、运输、销售秩序,保护渔业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宿松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县水产局负责湖区渔业冬季捕捞工作,沿湖乡镇和涉渔部门要积极支持。湖区渔业冬季捕捞生产秩序维护实行属地负责制,落实沿湖乡镇涉渔管理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
    二、在冬季捕捞期间,要加强对广大群众和养殖单位及从业人员的法律知识宣传,沿湖乡镇要对重点村、组逐户宣传,及时制止村民为参与非法捕捞添置船只、网具、器械的行为。养殖企业要坚持合法经营,确保冬季湖区渔业捕捞、运输、销售工作有序进行。
三、切实维护养殖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县水产、公安等部门以及涉渔乡镇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认真排查矛盾隐患,积极调处涉渔矛盾,依法维护水产品捕捞、经营、运输秩序。严厉打击湖霸、渔霸、路霸和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行为。严禁偷捕、盗窃、哄抢他人水产品,对结伙偷盗水产品、毁坏养殖捕捞设施、煽动闹事、妨碍执行公务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从严惩处。
四、沿江、沿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提高应对突发恶劣天气能力;强化安全监督,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确保渔业生产和捕捞安全。
特此通告。
                                               
宿松县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2日

点评

2015年冬季的捕捞通告,时效可至2016年,这个冬季有点长!  发表于 2016-11-14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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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3 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公道自在人心,希望有关方面严查严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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