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百姓爱心协会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3972|回复: 7

胡应华又来骗人了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7-1-16 02: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宿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皖0826民初1838号
    原告:尹赛帅,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东华,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应华,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中宇,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尹赛帅与被告胡应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赛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东华、被告胡应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中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尹赛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胡应华立即返还尹赛帅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从2014年12月11日起按照月息2分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胡应华承担。诉讼过程中,尹赛帅明确诉讼请求中的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是违约金。事实和理由:胡应华和尹赛帅系朋友关系,2014年11月11日胡应华向尹赛帅借现金100000元并出具了条据,约定借款期限从2014年11月11日至2014年12月11日,逾期未还承担违约责任。借款到期后,尹赛帅多次催讨未果。
    胡应华辩称,借款的时间、数额、出具的条据均属实,当时口头约定了月息2分。胡应华已通过转账及给付现金的方式偿还了本金100000元及利息4000元,愿意按约定利息归还尚未还清的利息。
    尹赛帅围绕自已的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尹赛帅的身份证复印件、胡应华出具的借据。胡应华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且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故本院予以确认。
    胡应华围绕尹赛帅的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胡应华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法院调取的卡号为6228482301474******户名为尹赛帅的中国农业银行卡的交易明细清单。尹赛帅对胡应华的身份证复印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尹赛帅对交易明细清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因双方有多笔借款往来,帐户中反映的还款是归还其他借款,在胡应华归还借款后其他借条已归还给了胡应华。由于尹赛帅未举证双方之间存在其他借款,因此对其抗辩本院不予支持,对该交易明细清单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胡应华向尹赛帅借款100000元,并由胡应华出具了借条,内容为:“借据/今借到尹赛帅现金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4年11月11日至2014年12月11日/借款人:胡应华/身份证号340826197303******/2014年11月11日/违约条款:如到期未能发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自逾期之日起应向出借方支付逾期额的千分之五/天的违约金,并向出借方支付20%/次违约金及200元/天的逾期管理费特此证明。”同时借据中还记载有“收据/今收到尹赛帅现金人民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收款人:胡应华/2014年11月11日”。胡应华通过向尹赛帅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县支行帐号为6228482301474******的户头上分别于2014年12月14日、2015年1月15日、2015年2月22日、2015年3月12日四次均转款8000元,于2015年4月13日转款7000元,于2015年6月12日、2015年9月18日、2015年11月3日三次均转款12000元,累计共转款75000元。现尹赛帅自称借款到期后多次催讨未果,遂涉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胡应华向尹赛帅借款并出具了借据,尹赛帅支付了借款,双方即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因胡应华未按约定于2014年12月11日前还清借款,故胡应华应履行还款义务。本案中双方虽约定了违约条款,但违约金约定超出法律相关规定,尹赛帅庭审过程中只要求胡应华按月息2分标准支付违约金和胡应华在庭审过程中称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2分一致,故本院对尹赛帅主张按月息2分标准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尹赛帅庭审过程中承认收到胡应华多笔还款共计75000元,但辩称系其他笔借款的还款。因尹赛帅未提供证据双方存在其他借款的事实,同时胡应华所还款项均在本次借款期限之后,故本院对于胡应华辩称的已支付75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参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借贷双方对本金、利息的偿还顺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先息后本的顺序认定。超过应付利息数额的部分,应当抵扣本金。”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对于胡应华还款计算如下:本金100000元及自2014年11月11日至2014年12月14日利息100000×2%÷30天×33天=2200元,扣除8000元作为还款的本息,剩下本金94200元;本金94200元及自2014年12月14日至2015年1月15日利息94200×2%÷30天×32天=2010元,扣除8000元作为还款的本息,剩下本金88210元;本金88210元及自2015年1月15日至2015年2月22日利息88210×2%÷30天×38天=2235元,扣除8000元作为还款的本息,剩下本金82445元;本金82445元及自2015年2月22日至2015年3月12日利息82445×2%÷30天×18天=989元,扣除8000元作为还款的本息,剩下本金75434元;本金75434元及自2015年3月12日至2015年4月13日利息75434×2%÷30天×32天=1609元,扣除7000元作为还款的本息,剩下本金70043元;本金70043元及自2015年4月13日至2015年6月12日利息70043×2%÷30天×60天=2802元,扣除12000元作为还款的本息,剩下本金60845元;本金60845元及自2015年6月12日至2015年9月18日利息60845×2%÷30天×98天=3975元,扣除12000元作为还款的本息,剩下本金52820元;本金52820元及自2015年9月18日至2015年11月3日利息52820×2%÷30天×46天=1620元,扣除12000元作为还款的本息,剩下本金42440元。胡应华辩称通过支付宝方式由他人代付25000元和现金支付4000元,因尹赛帅予以否认,且胡应华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确认。为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应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尹赛帅归还借款本金42440元并自2015年11月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息随本清;
    二、驳回原告尹赛帅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尹赛帅负担575元,由被告胡应华负担5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判决上诉中)
代理审判员  操基标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汪 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发表于 2017-1-16 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被告律师系同一家律所,直接调解就可以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7-1-16 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判决书上为何无原,被告及代理人地址?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7-1-19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学久 发表于 2017-1-16 09:27
判决书上为何无原,被告及代理人地址?

法院是在保护老赖吧,公布判决书时候直接屏蔽了老赖的身份证及住址!!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7-1-19 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7-1-28 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7-6-13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许岭胡屋的胡应华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8-2-10 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许岭胡屋的胡应华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发帖自律承诺|文明上网自律公约|门面版|手机版|小黑屋|宿松百姓爱心协会 ( 皖ICP备15019045号-1 )

GMT+8, 2024-4-19 10:33 , Processed in 0.019818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