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松政〔2016〕31号 当前,我县已进入森林火险高危时段,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发布本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
二、禁火范围:全县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行为:
(一)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林区;
(二)严禁祭祀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
(三)严禁农事活动时烧灰积肥、炼山、烧地坎草;
(四)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制售燃放孔明灯;
(五)严禁吸烟、点火取暖及照明、野炊;
(六)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
五、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六、各级禁火队要加强野外巡查,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特别要做好重点林区、风景区的火源管控;对辖区内的智障、聋哑、精神病等人员要落实专人监控。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大森林火灾的防控力度,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并负责组织森林火灾的扑救。同时,实行森林防火24小时值班制度。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县包保单位以及县公安、市场监管、民政、住建、交通、供电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火源进行严格管理。
七、要充分利用有线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广泛宣传,让森林防火禁火令家喻户晓。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应及时举报;发现森林火灾,须立即报告(联系电话:0556-7811158)。
九、凡违反本禁火令规定,在禁火期野外用火的,由森林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予以查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宿松县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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