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母案:于欢应构成正当防卫 于欢的母亲苏银霞向债权人吴学占借款,100万元和35万元,约定月利息10%。她共还款184万元,并将一套140平米价值70万的房子抵债。还剩最后17万欠款,实在还不起了。欠债100万元,月息10%,合计已经偿还254万元,利息数倍高于最高院规定的36%绝对线,超出部分绝对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最后,杜志浩等11人为他人追讨债务的手段不法。杜志浩等人连续施暴,使用的手段令人发指,并且不断升级:杜志浩一直用各种难听的脏话辱骂苏银霞,“什么话难听他骂什么,没有钱你去卖,一次一百,我给你八十。”其间,杜志浩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嘴上。于欢试图反抗,被杜志浩抽了一耳光。杜志浩还故意将烟灰弹在苏银霞的胸口。让人感到不可思议的是,杜志浩脱下裤子,拿出生殖器官,用极其卑劣的手段污辱苏银霞。 吴学占为该笔借款的债权人。在没有对该笔债权进行转让之前,有且仅有吴学占有权向苏银霞主张这笔债权。杜志浩等11人并非该笔借款的债权人,无权就该笔借款向苏银霞主张权利; 公司员工发现事态愈发严重的情况下,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求助。公安机关出警后,了解到本案系民间借贷引起的纠纷,便告知杜志浩等人“讨债可以,但不要打人”。 看到警察离开,情绪激动的于欢站起来往外冲,被杜志浩等人拦了下来。杜志浩等人见于欢求警未果,便变本加厉的对于欢实施殴打、辱骂。 在力量如此悬殊的情况下,于欢为了制止杜志浩等人的殴打行为,拿起办公桌上的水果刀呵斥杜志浩等人停止殴打行为。此时,杜志浩等人并不听从劝阻,欲继续实施殴打行为。混乱中,于欢拿刀捅伤四名上前对其实施殴打的人员。 在被催债者扣留6小时后,儿子于欢拿起水果刀,刺向纠缠许久、甚至是侮辱母亲的催债者,最终酿成了1死3伤的血案。 ※※※ 这里出现一个债权人转移,即合同方面的债权让与。有一个特别规定: 债权转让与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人向债权人指定的第三人之间形成委托关系,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时,由债权人而不是第三人向债务人追究违约责任,当第三人违约时,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而非债权人。 ※※※ 如果说热爱祖国,保卫祖国,可以讲成热爱、保卫祖国母亲。 如果说《刑法》第二十条,有效执行。债权让与规定继续有效。我认为于欢无罪,或者防卫过当有罪,但应该免于处罚。 【渔家傲·辱母案】 债垒休言轻获利,融资岂是当儿戏。 若看聊城奇巧事, 辛苦累,攸关性命皆其次。 自卫曾经充法治,帮闲让与全抛弃。 一死三伤因辱母, 羞满地,旋挥白刃争成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