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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每天将获4元营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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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1 18: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加快农村教育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教育领域新增一项 “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 民生工程,将对我市潜山县、太湖县、望江县、岳西县、宿松县5个国家集中连片特困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
  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4元
  按照《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补助基本标准为营养改善覆盖范围内的学生每生每天4元,学生每年在校就餐天数按200天计算。并鼓励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等捐资捐助,在试点县政府统筹下,积极开展营养改善工作,并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试点县供餐方式应以学校食堂供餐为主,辅之以供餐企业(单位)和托餐家庭(个人)。建有学生食堂的学校原则上应全部实行食堂供餐。试点县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组织供餐,不得实行 “一校两制”。
  实行食堂供餐方式的学校,在学校就餐学生享受膳食补助资金,不在学校就餐学生视为自动放弃,不得以现金或其它实物方式发放给学生和学生家长。实行企业供餐形式的学校,受益学生应全覆盖。
  试点县要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数等信息。试点学校、供餐企业
(单位)和托餐家庭(个人)应定期公布经费账目、配餐标准、带量食谱,以及用餐学生名单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
  实施办法要求,营养膳食补助资金要全额用于改善学生营养膳食,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试点县应结合现有学籍管理平台,通过营养膳食补助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数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严防套取、冒领资金。
  财政部门应将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教育部门应当将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导;学校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监管,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实施办法还明确提出,县级政府是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具体实施,对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试点学校应负责具体落实,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做好食堂建设和设施设备配备,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保证各个环节的食品卫生安全,妥善组织和管理好学生就餐。



发表于 2017-4-11 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不是2012年就实施了的民生工程么?怎么是新增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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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2 13:43 | 显示全部楼层
4块钱营养补助?一人一杯酸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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