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县县城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县城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证县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根据《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负责县城行政区域内县城污水处理费收取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县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县城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排放污水(经县污水厂处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缴纳县城污水处理费。 开征县城污水处理费后,县环保部门不再向排入县城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超标排污的单位,由县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县城污水处理费的收取标准为:居民生活用水0.50元/立方米;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自备水源用水0.7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1.00元/立方米。 单位有自建的污水处理设施自行处理达到国家一级B标准再排入县城排水管网或水系的,县城污水处理费减半征收。 第五条 县城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逐月计收。 使用县城公共供水排污者,其用水量按照水表计量数据核定。使用自备水源的排污者,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计量数据核定;未安装水表的,按照水泵铭牌流量和工作时间计算的用水量核定。 第六条 使用县城公共供水的排污者,其缴纳的县城污水处理费,由县住建局委托县自来水厂在收取水费时代收,代收手续费按征收额的5%提取。 使用自备水源的排污者,其缴纳的县城污水处理费,由县住建局负责收取。 第七条 在县城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应当逐步关闭自备水源,使用公共供水。 第八条 征收县城污水处理费的部门不得降低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或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对确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经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减交或缓交,但不得免交。城市低保对象凭《低保金领取证》,每户每月6立方米生活用水以内免缴污水处理费,超过部分按收费标准缴纳。敬老院、福利院免缴污水处理费。 第九条 县城污水处理费实行月清月结,财政专户核算,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项用于县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条 县住建局会同县财政局、县环保局,按照《宿松县污水处理特许经营BOT协议》逐月核定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量等指标后,由财政专户按月向其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收取的县城污水处理费不足支付应付污水处理服务费时,由县财政予以补贴。 第十一条 排污者不按期缴纳县城污水处理费的,由县住建局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应缴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款1‰的滞纳金;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排污者、处以应缴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对其他排污者,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