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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没有递交的行政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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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8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行政起诉书
      原告:宿松用水户,炮手老江。
      被告:宿松县政府。
      第三人:宿松自来水厂。
      请求与目的:
      撤销被告对第三人批准实行阶梯水价的行政许可;
      责令第三人恢复原价收取水费;
      如水费要涨价,在法定程序中,应当要有用水户代表参加公正的听证会。
      事实与理由:
      根据第三人所言:实行阶梯价,是经过了成本监审;听证会论证;县常委会讨论;县物价局据省相关文件,即 “省政府实行阶梯水价的通知”,发文实行。
      原告认为:
      在第三人的所具理由中,唯第四条是依据源。现原告就其发表如下看法:
      该文称:“实行阶梯水价的必要性”,有如下依据:
       “我省年降水量不足全国年降水量的二分之一。”
      原告认为,该结论是否有气象部门的数据证明,暂不讨论,就宿松县而言,此结论明显不符合事实:我县地处长江中下游沅岸,时有洪水成灾。虽然,人们暂拿不出气象数据直接否定那个 “二分之一” 的认定,仅凭直觉,此语显然不符合宿松实际,而此语直接关系到是否与供水紧张有关,而我县从未发生过饮用水困难,所以,对我县而言,此语为伪命题。
      该文称:(实行阶梯价)“对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有十分重要意义。”
      常识告诉我们:浅层地下水是一种流动水层,取之而自补。为了阶梯价而强调节约用水,显然显得十分牵强,荒缪。况且,我县工业,农业用水,几乎没有以地下水为源。所以,此语对我县而言,对科学,常识,现实,也是一个伪命题。
      据此,法官先生,省政府实行阶梯水价的《通知》,在我县实行,没有科学依据,更没有事实依据。所以,县政府的这一行政许可,也就没有法理基础。显然,这一许可的结果,只能是中饱了自来水厂的私囊。依法行政是法治国家的根本准则。如果这一许可不予纠正,人们就有理由认为:国有企业在政府的 “照顾” 下,在相对垄断的行业赚取了更多的利润。那么,执政为民的诺言何以解释?

      此致:宿松县人民法院。


原告:用水人炮手老江
2017年6月  
(赞同者请具名)


发表于 2017-6-8 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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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8 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闲人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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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6-8 21:5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小赌,但不沉迷;我能歌,但不善舞;我能言,但不善辩;我有闲,但生活却也充实。我观察社会,思考时政;发现弊端,破其迷局······,总之,以辩证思维,观察,探索世界。
   你名为“路不平”,却见怪不怪,见不平也平。看来,你十分虚伪!你以官僚或政客的眼光,看待鄙人的帖子,替无良之人挖苦鄙人,这只能说明:要么,你是官场之人;要么,你是白痴:你如能从事实,科学,法理批倒该贴,我心悦诚服;如否,白痴这顶帽子,非你莫属!
  你服不服?大侠“路不平”!你称“开心”,我倒谓“恬不知耻”更为贴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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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8 23:02 | 显示全部楼层
    炮手江老先生;你好!拜读过先生很多热点话题,敬佩!但对该起诉书而言,其结果可能操心。
    1,你起诉书中原告根本不适格,是非合格的行政诉讼主体。原因是法院到哪里去找''炮手老江'',炮手老江是谁?其结果是法院辖区内公安户藉查无此人,无法立案。
    2,原告又无住址和联系电话,法院肯定不受理。
    3,被告宿松政府更不适格,完全不是合法的主体被告,因为他不是此诉中"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也不是非行政许可审批的主体,因此,法院不会受理对不合格的被告立案。
    4,第三人隶属于在行政许可下执行生产收益的企业单位,在许可阶梯价内收费罢了,他依法不承担行政许可即使违法的责仼。   
        不妥之处,谨请斧削,如握!

点评

法理透彻,措辞严谨,善意有佳。  发表于 2017-6-9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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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9 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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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9 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将遇良才,诚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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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9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倒觉得节约水资源、保护水资源是推行阶梯水价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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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6-9 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痞子:你的这一说辞,是典型的官方说辞。除了深层古代地下水,而这种水大都没有开采,且其开采成本也极高。而浅层地下水,大都是民用或工业用水开采目标。而浅层地下水是一种流动水层,取之而自补。所以,就我县而言,为阶梯水价而强调节约用水,并冠之以“循环利用”,这一说辞,既缺乏科学依据,所以显得荒缪,称之为无稽之谈,毫不无过。
   痞子先生,请说话时,动动脑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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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0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
省 物 价 局、 省 住 建 厅
2014年6月24日
我省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省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不到全国平均水平的二分之一,而且水资源分布不均,一些城市缺水问题非常突出。尽管目前我省一些地方已经实行了居民阶梯水价制度(以下简称“居民阶梯水价”),但从全省情况看,还存在各地居民阶梯水价工作进展不平衡、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影响了阶梯水价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
本人认为省物价局,讲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的供应,是依据供水单位的供水能力,不是考虑降水量和地面水储藏量。
由此,我认为,即使生活在淡水海里,只要这个城市没有供水单位,不具备供水能力,生活在淡水海里的城市居民,一样不享受生活用水的供应。
炮手老江同志的《一件没有递交的行政起诉书》说【我省年降水量不足全国年降水量的二分之一】的年降水量从何说起?
***
引用安徽物价局【根据2002年原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我省满足人们日常生活基本需要的标准值为120~180(升/人·日),各地在确定分级水量,特别是第一级水量时,应结合当地实际,考虑以下因素,合理确定:1.《标准》颁布以来当地居民用水量增长情况;2.近三年当地居民实际月均用水量;3.当地水资源禀赋和稀缺程度。原则上,水资源相对稀缺的地区应适当控制分级水量;水资源相对充裕的地区可适当增加分级水量。】
本人认为,明知有水资源,水资源根本不存在稀缺程度,只要人为的不开发利用,也会造成供水不足。影响到安徽物价局的2014年6月24日的水价、梯价、水量的。
依照安徽物价局文件,宿松到底执行的是日用水量(L/人·d)120,还是180,还是中间的哪一个数据。
(正如炮手老江同志所说,宿松不缺水资源)。
显然,在水资源根本不存在稀缺程度的宿松,应该最少保障每个市民每天有180升水的供应,且属于一级低价位用水。
供水单位,在少数城市居民没有实际用到量的住户,节约的水,经供水单位分流到,超过180升的,就定为二级用水价位。已经超出市民平均日供水180升,动用供水公司挖潜力,日积月累的库存水,就算三级价位的用水,这个结算时段是按照一户一表,按每月结算的。
如果这样才真的合乎安徽省物价局的文件精神。否则还有什么引用文件的意义呢?
***
在水资源根本不存在稀缺程度的宿松,因为供水能力不够(L/人·d)180升,则需要宿松县政府重新布局供水路径。以保障安徽物价局的2014年6月24日文件确定的供水量。
例如保障生活用水的质量,在严格控制周边没有污染的情况下,就近开发水库、胡泊淡水资源。
【好像有帖子说宿松黎河不远的街道有卖灭鼠灵的。应该严加管理】
在水资源根本不存在稀缺程度的宿松,造成宿松县城市居民,每人每日不足180升的一级价位的生活用水,才是宿松县政府的错误,而不是供水单位的错误。
供水单位的水压、水流量、水质、申请开通服务、等,居民不满意的,是供水单位的错误。
***
至于市民生活用水一级标价的问题
国家建设部2002年国家标准 [GB/T 50331-2002]没有公开各地的标准。安徽物价局2014年《安徽省物价局 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也没有公开各地的标准,
安徽物价局文件上只是说
【(四)严格实行成本公开。各地在制定和调整居民阶梯水价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严格实施成本监审和成本公开,把成本公开作为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水价的一项基本制度,切实提高水价调整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本人认为,宿松生活用水一级价位的确定,既然没有上级规定,就属于宿松物价局的事情。既不是由供水单位看行情垄断市场,也不是由用户的希望压缩价。
为什么说自来水有区别于市场一般买卖呢?因为水资源是国有的。
凡是国有,只能是国家所拥有,不能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所拥有。不可以买断和交换。买断和交换是无效的。
正因为水资源是国有的,水资源不是供水单位的。
国家有保障居民正常生活用水的权力。所以不允许供水公司私自垄断水资源,不允许垄断市民生活用水的市场价格。正如安徽物价局文件说的,“把成本公开作为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水价的一项基本制度。
***
本人认为,炮手老江同志,向宿松县提出供水量的需求,提出供水基价的制定与供水成本公开,是对的。炮手老江同志帖子里,提起诉讼县政府,内容不够充分。很容易被宿松县人民法院驳回。
欢迎关心宿松民生的同志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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