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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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物 价 局、 省 住 建 厅
2014年6月24日
我省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省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不到全国平均水平的二分之一,而且水资源分布不均,一些城市缺水问题非常突出。尽管目前我省一些地方已经实行了居民阶梯水价制度(以下简称“居民阶梯水价”),但从全省情况看,还存在各地居民阶梯水价工作进展不平衡、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影响了阶梯水价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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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认为省物价局,讲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的供应,是依据供水单位的供水能力,不是考虑降水量和地面水储藏量。
由此,我认为,即使生活在淡水海里,只要这个城市没有供水单位,不具备供水能力,生活在淡水海里的城市居民,一样不享受生活用水的供应。
炮手老江同志的《一件没有递交的行政起诉书》说【我省年降水量不足全国年降水量的二分之一】的年降水量从何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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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安徽物价局【根据2002年原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我省满足人们日常生活基本需要的标准值为120~180(升/人·日),各地在确定分级水量,特别是第一级水量时,应结合当地实际,考虑以下因素,合理确定:1.《标准》颁布以来当地居民用水量增长情况;2.近三年当地居民实际月均用水量;3.当地水资源禀赋和稀缺程度。原则上,水资源相对稀缺的地区应适当控制分级水量;水资源相对充裕的地区可适当增加分级水量。】
本人认为,明知有水资源,水资源根本不存在稀缺程度,只要人为的不开发利用,也会造成供水不足。影响到安徽物价局的2014年6月24日的水价、梯价、水量的。
依照安徽物价局文件,宿松到底执行的是日用水量(L/人·d)120,还是180,还是中间的哪一个数据。
(正如炮手老江同志所说,宿松不缺水资源)。
显然,在水资源根本不存在稀缺程度的宿松,应该最少保障每个市民每天有180升水的供应,且属于一级低价位用水。
供水单位,在少数城市居民没有实际用到量的住户,节约的水,经供水单位分流到,超过180升的,就定为二级用水价位。已经超出市民平均日供水180升,动用供水公司挖潜力,日积月累的库存水,就算三级价位的用水,这个结算时段是按照一户一表,按每月结算的。
如果这样才真的合乎安徽省物价局的文件精神。否则还有什么引用文件的意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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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水资源根本不存在稀缺程度的宿松,因为供水能力不够(L/人·d)180升,则需要宿松县政府重新布局供水路径。以保障安徽物价局的2014年6月24日文件确定的供水量。
例如保障生活用水的质量,在严格控制周边没有污染的情况下,就近开发水库、胡泊淡水资源。
【好像有帖子说宿松黎河不远的街道有卖灭鼠灵的。应该严加管理】
在水资源根本不存在稀缺程度的宿松,造成宿松县城市居民,每人每日不足180升的一级价位的生活用水,才是宿松县政府的错误,而不是供水单位的错误。
供水单位的水压、水流量、水质、申请开通服务、等,居民不满意的,是供水单位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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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市民生活用水一级标价的问题,
国家建设部2002年国家标准 [GB/T 50331-2002]没有公开各地的标准。安徽物价局2014年《安徽省物价局 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也没有公开各地的标准,
安徽物价局文件上只是说
【(四)严格实行成本公开。各地在制定和调整居民阶梯水价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严格实施成本监审和成本公开,把成本公开作为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水价的一项基本制度,切实提高水价调整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本人认为,宿松生活用水一级价位的确定,既然没有上级规定,就属于宿松物价局的事情。既不是由供水单位看行情垄断市场,也不是由用户的希望压缩价。
为什么说自来水有区别于市场一般买卖呢?因为水资源是国有的。
凡是国有,只能是国家所拥有,不能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所拥有。不可以买断和交换。买断和交换是无效的。
正因为水资源是国有的,水资源不是供水单位的。
国家有保障居民正常生活用水的权力。所以不允许供水公司私自垄断水资源,不允许垄断市民生活用水的市场价格。正如安徽物价局文件说的,“把成本公开作为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水价的一项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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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认为,炮手老江同志,向宿松县提出供水量的需求,提出供水基价的制定与供水成本公开,是对的。炮手老江同志帖子里,提起诉讼县政府,内容不够充分。很容易被宿松县人民法院驳回。
欢迎关心宿松民生的同志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