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宿松县人民法院对宿松县某理财咨询公司与汪某等人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被告人汪某在接到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宿松县某理财咨询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利息24.55万元。接到判决后,汪某拒不归还该公司本金和利息,同年11月,该公司申请宿松县人民法院对汪某强制执行。 宿松县人民法院受理后,多次向汪某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罚款决定书挂号信。今年3月,汪某收到报告财产令后拒不向宿松县人民法院报告财产,并在法院作出罚款决定后一直未予缴纳罚款。今年5月,宿松县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宿松县公安局侦办。宿松县公安局在查明汪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事实后,迅速予以立案侦查并将躲避法律追究的汪某上网追逃。今年6月,办案民警在浙江宁波警方的协助下,将汪某抓获归案。 现年44岁的汪某,男,浙江宁波人,有还款能力,但迟迟不履行还款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7月5日,汪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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