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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你再来,路遥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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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0 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你的回帖中,你说:“我对7#楼的评贴,很不应该。” 但你没有说我哪里不应该,故也就罢了:因为无从说起。
      但你又说了许多话题,我就此择了几个,一一道来:
      一、关于鉴定费,委托书,委托人:
      根据法规:“鉴定费的收取,遵循委托人付费原则”,显然,既然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充当了委托人,其付费就理所当然。然而,非也。何故?因为委托人依法享有与鉴定人签订法定的《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协议书》,而其关键在于:委托人有权要求鉴定人对根据掌握的材料,提出要鉴定的项目;要回答的问题,作出书面确认。而不能由鉴定人东拉西扯。显然,在本案中,要求鉴定人作出对医方的两次诊断结论是否存疑:“患者右肾积脓” 是否可以手术;鉴定人以 “法医师” 资质,对医方临床医学教授的临床医学结论是否有否定资格;这些问题,都是想袒护医方而无法做出肯定回答的(对此,我有权威书证证明)。正因为如此,医方,重庆西南医院,这个草菅人命,医疗事故频出的,且名声显赫的医院,勾结鉴定人,与其长期有勾搭的重庆沙坪坝人民法院,才如此非法剥夺当事人的 “委托人” 资格,以回避以上其无法肯定回答的问题。肯定地说,以上问题如被否定,重庆西南医院将完败。
      二、关于你 “鉴定报告就是说理的依据” 的论点:
      我说:先生缪也!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8条: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其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也就是说,不能作为判决依据。这一法条的程序法意义在于:只有经过了法庭质证,得到确认,才可以作为“说理依据“。
      顺便说,根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鉴定人如有此行为,将被停业3个月—一年的处罚。
      三、关于医患风险合同的责任认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医方作为法律意义上的 “善良管理人”,其如果未尽相应的注意义务,且这一疏忽给患者造成了损害结果,医方应当(注意,法律中的 “应当”,就是 “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医方作为具有专业知识的一方,其所作的判定,要求普通人鉴别正确与否,这显然有失公允。
      所以,即使签了风险合同,也不能免除医方的责任。
      此外,你还提了一些专业医学问题,我可以给你释明,但我疲倦了。如有性趣,可以再来。



发表于 2017-7-11 12: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在说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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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1 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整个宿松县比你再孬狂的人,应该还沒有出生,你看人家有真才的文化人,至今还是真情实意指导你,不带半个脏字,相比之下,真是秀才遇到兵,农民和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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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12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路遥先生以其文学观点来谈论民生与法律问题,显然不对头。他以他的关于法规的浅显认知所发表的言论,我认为是错误的,甚至是荒缪的。起初我是以礼相待之。然而,其仍自以为是,以其所谓引经据典,旁征博引的文学,数学方面的典故,推论,来证明其观点。我认为:法规就是形成具有权威性的规章制度。它具有普遍性的认知属性,却更具有严格的慨念界限属性。与法规慨念相似的文学慨念不能当做说法的依据,而其却是如此。特别是在后来的舌战中,路遥先生更是如此。在虚拟世界中,我只看文章,不看人。你说我是“兵”也好,“蛇”也好,看来你很为路遥感到不平。我算你有侠气。如此,我建议:你将路遥的论点,作一归纳,我与你舌战三百回合,以定是非。或我来定也行。大侠!敢不?
    百花齐放的前提是认同“合而不同”。你崇拜路遥,我无异议,就像我看香客朝圣一样。
    你说我的字“脏”。我认为,当其油盐不进的时候,尖刻的语句或许有点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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