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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通缪语,评路遥先生的回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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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1 12: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其曰:“如果将只亏一点钱,作为鉴定人员吊销鉴定资格的补偿,而不是输掉官司,是合算的”。
驳词:对鉴定人的行政处罚,与诉讼之一方输掉官司,是两个不同的结果;其分别由不同的民事主体承担。而你将之混为一谈,缪也。虽然其幕后可能有交易,但这仅仅是可能。假如:鉴定人被停业6个月(其声誉损失更是巨大),其一干人等(至少5人)衣食无着,按重庆的标准,也在30万左右。假如被告重庆西南医院愿意补偿(在事实上没有可能)鉴定人,有可能性吗?
      其曰:“法医的鉴定,是有权威性的,(是)压倒专家辩解的”。
      驳词:非也。法医学与临床医学是两个不同的医学领域:前者是从法律的角度判断医疗行为,人体损害,人体组织等与案件是否有因果关系的专业学科;后者是以医学技能来解决人体的病变,损害的实际问题。故称 “临床”。所以,叫法医去给病人看病,其万不答应。而就鉴定人 “法医师” 的资质,请注意,是 “医师”,与临床医学教授(其手下有一帮学生)相比,哪个学位高?而你的缪误在于以下观点:
      其曰:“关于鉴定项应该有三项” ······。
      驳词:你具体所说的三项,因缺乏医学常识,我不复述。但我指明:在本案中,鉴定内容是如下几项(司法鉴定书也证明了如此):
      1、手术指征是否符合可以手术的医学标准;
      2、手术的方案与手术实施过程是否符合规范;
      3、损害结果的病理分析,并判断以上两项与损害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而这种因果关系又分大约是7种········。
      这就是职业法医师干的事。
      显然,先生仅凭字眼感觉,一知半解的医学常识发表议论,对你的粉丝来说,他们会鼓掌;对鄙人来说,我会忍俊不止······。




发表于 2017-7-11 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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