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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遥先生,叫我如何答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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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7 23: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以往一样,你的回帖甚是如同以往,肤浅,错乱。今再次说你:
    鄙人的申诉目的,远不是区区8000元鉴定费;而是推翻本案的一二审裁判,使涉案人员的渎职犯法行为受到依法追究。而你竟将此称为“为捞回成本”,“市场经济”,“8000元鉴定费是上当了”。可笑!
    你说:“要一检罚鉴定人,一检不回,搞到二审(重庆市一中院)”。
    我纠正你:对鉴定人的处罚,是投诉到重庆市司法局,而不是重庆一检。重庆一检不管这事。搞到二审重庆市一中院,一中院无视鉴定人拒不依法出庭作证这一事实,而证明的“判决依据未经质证”的法律事实;无视判决书所认定的“庭审质证时,原告突然提出要求鉴定人出庭答疑,又拒绝延期开庭”,这一认定没有在庭审笔录中没有文字记载所证明的“徇私舞弊”的渎职行为。
   为此,我开始以提请一检抗诉,一检不回;后向一提出检举报,一检将材料移送一中院。此移送显然违反《人民检察院民事监督规则》第14条。
   你问我诘问重庆高院窗口法官什么,今我告诉你:
   我:法官先生,当事人以现有的法律文书证明:一二审承办法官均有《民事诉讼法》200条中第四项,十三项规定的再审情形,请求你院依法审查,受理当事人的再审请求。
   法官:根据规定,你的再审申请已经被驳回。所以,本院不会受理。
   我:根据《最高法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工作纪要》第6条:“当事人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有法定事由,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你院受理已责无旁贷。因为该规定的用语是“应当”,而“应当”的法律含义是“必须”。
   法官:我再次声明:我的依据是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其当时说了一个《65》号文?),其法律效力等同于法律。请你注意。
   我:根据《纪要》第12条:“人民法院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的规定, 请求你法官根据该规定指出的,“应当围绕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请你回答:本人所举事由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200条规定的再审事由?如果符合,你该不该受理?
    法官:我已经说了,没有必要再说了。
    我:根据《纪要》第8条|(四)的规定:就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法律文书,再审申请人对后一生效法律文书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显然,这一规定明确了在你,我都有法律依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的时候,你的法律依据应当被排除。况且,你的依据是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而我援用的《民事诉讼法》,是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颁布法律。显然你的司法解释是下位法。根据上,下位法的法律效力关系的法理
,你的依据应当排除。
   法官:你认为我的法律依据无效,那你去叫最高法废止嘛!
   我:你提出“废止”问题,显然是一个伪命题。我们争论的是法律适用,和法律效力大小问题。你作为国家机器的执行人,代表国家形象,竟如此蛮横,我有理由认为你有无赖之嫌。
   法官:闭目不语。
  我:你院既称“法院”,却不讲“法”,是何道理?
   法官:闭目养神。
   周边访者,及同窗法官茫然······。
    据此,我认为,我们并不缺乏法律,而缺乏的是,没有忠诚于法律的人。感人的标语,口号,到处都是;大人们在电视中说得头头是道,令人振奋
。现实呢?
发表于 2017-7-18 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胡几巴乱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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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19 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显然,路遥不好回答,而由其粉丝,你,来回答。而你更无力来回答,只好狂吠一通。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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