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再审申请,在接受重庆一中院信访庭李庭长面谈时。 长重庆一中院信访庭,李姓庭长说:“鉴定人杨石夏没有出庭作证,只是案件审理中的瑕疵,并不影响案件的判决。” 我顿时大怒,不轻不重地拍了桌子。 我们大概还原一下炮手老江的帖子。 假设有这样的民事诉状再审申请 民事诉状再审申请原告:炮手老江 被告: 1、杨石夏 被告:2、 诉讼请求: 一、返回原告800元出庭证人费。 二、鉴定人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三、杨石夏不出庭质证,影响了案件判决公平。 …、 N、案件证据不明,撤销判决,申请再审。 事实与理由: 鉴定人杨石夏。在经法院通知,并于开庭前已经收取了当事人800元后,没有出庭作证。 (有承办法官王梁编写的《电话笔录》,一审《法庭审理笔录》为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8条:在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其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林育钧的答复是:
“鉴定人杨石夏未出庭作证,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存在客观原因。并经人民法院同意。” (现有的承办法官王梁编写的“电话笔录”和《法庭审理笔录》都没有能证明以上认定的文字;) 杨石夏不出庭质证,影响了案件判决公平。 此致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炮手老江 2014年5月 日 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拍庭长桌子的。 拍桌子是不对的。也不应该。只因为庭长一句话,炮手老江顿时大怒。李庭长错了吗?李庭长是不是支持炮手老江再审申请,个人有理解权力。评贴允许说话,我认为支持了。 如果李庭长不支持炮手老江的再审申请, 只要把只字换一个不字。 请读者比较。 原:“鉴定人杨石夏没有出庭作证,只是案件审理中的瑕疵,并不影响案件的判决。” 换:“鉴定人杨石夏没有出庭作证,不是案件审理中的瑕疵,并不影响案件的判决。” 接下来对李姓庭长的“并不影响案件的判决。”作分析。 作为一案开庭审理,证据不是唯一的,质证有效后,为合法证据。案件的判决裁判书,依据有效的证据裁定,采用这众多的有效证据里,如果有一个证据断链,可以由控辩哪一方提出异议,补充足够的证据。如果理由充实,庭审采纳意见,不同意意见,就会说无关,就会说意见无效。也可以在足以说明事情真相的情况下,裁定。 即便裁定有错误,当事人不服,允许在规定的时效内,上诉。 当事人,或者其它人,可以认为案件审理有瑕疵,但没有权力阻止裁定。 司法裁定,有司法自由裁量权, 这个司法自由裁量权,有两个意思:第一,司法有独立性,是自由的。第二,是对事实的认定,过错范围内,有权裁定错误的大小。 当重庆一中院信访庭李庭长说:“鉴定人杨石夏没有出庭作证,只是案件审理中的瑕疵,并不影响案件的判决。” 首先是,作为评价,案件审理中的瑕疵存在。 其次是认定原审有司法自由裁量权。 但是,最关键的,就判断鉴定人杨石夏没有出庭作证,是案件审理中的瑕疵,就有怀疑案件裁判不明。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也可以放弃再审申请。 在接访领导只回答了这一句话的情况下,如果信访人就拍庭长桌子,质问人家领导,而不是对接访领导继续询问——如何申请, 那么接访领导,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借故走开可以,闭目养神也可以。都没有侵犯信访人的法益。 说不定,下一个来接访领导,会符合你的心意,不说:“鉴定人杨石夏没有出庭作证,只是案件审理中的瑕疵,并不影响案件的判决。” 下一个领导,换一个字, 只说:“鉴定人杨石夏没有出庭作证,不是案件审理中的瑕疵,并不影响案件的判决。” 你就不会拍人家桌子了。 (堪笑这--宋国狙公的猕猴,--暮四朝三了) 那时节,接访领导,虽然也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虽然,借故走开不可以,虽然,闭目养神也不可以。 问:信访人的法益得到保障了没有? 答:呜呜!…没有! 不还是的!你吹胡子瞪眼睛,拍桌子打板凳!有用吗? 我看没用!不但没有用,负面影响很大,不可取。更何况是--狗咬吕洞宾,不识好人心。拍桌子,拍的不是地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