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来信举报余昔保冒领民生工程款等问题的调查报告 县纪委: 转来纪信字350号关于反应 “安元村余昔保冒领民生工程款等问题”的来信后,乡党委高度重视,要求乡纪委迅速着手调查。乡纪委随即成立调查组,对信件所涉及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来信第一条反映安装自来水费用的问题。经调查,2009年安元村开始安装自来水,为保障入户管网填埋,村集体每户收取了360元费用,用于户外管道的铺设支出,该村实际收取296户。当年管道开挖工程由安元村候屋组苏春旺、刘山组刘金发及董湾组段的奀承包,工程完工后,由三人领取工程款59700元,余款用于村对自来水安装的其他支出,未发现余昔保有冒领工程款的问题。 二、来信第二第五条反映私分纸浆林款等集体资金的问题。经调查,安元村纸浆林款实为234795元,该款全部汇入村集体账户,未发现私分公款的行为。 三、来信第三条反映余昔保为买总支书记一职送礼的问题。经对村两委成员、村两委会议记录和村财务报销情况的调查,未发现余昔保有送礼的行为。 四、来信第四条反映村级财务管理混乱的问题。经调查安元村在余昔保担任村委会主任期间,村级财务管理方面确有不规范和违反相关村级财务管理规定的地方。如村级财务公开不及时;村务监督委员会运行不规范;少数须经村两委会议通过的支出,事先未开会,而是书记、主任碰头后就审批报销,如支付占屋塘维修工程款3000元、村村通工程款2000元等。 五、来信第六条反映变卖沼气物资的问题。经调查县沼气办安排安元村群众建造沼气池,工程完工后剩余水泥51吨,以用于村村通工程建设,并以每吨300元,合计15300的价格低付村村通工程欠款。未发现变卖现金私分的问题。 六、来信第七条反映村村通工程问题。经调查2007年6月21日安元村召开支村两委会就村村通工程承包方因水泥等施工材料涨价,要求增补材料费进行了研究,并于当天同承包方签订了增补协议,共计增补10.5万元。且此问题已由县反贪局在2008年已进行调查,未发现有索贿、受贿现象。 七、来信第八条反映村公墓建设的问题。经调查,安元村为搞好公墓建设,经村支两委会议研究决定对外承包,2015年5月19日,村委会与承包人余林生签订公墓建设承包协议,未发现村干谋利现象。 八、来信第九条反映变卖林业后续项目“复混肥”问题。经调查,2014年县农委拨付安元村复混肥206包。经2014年12月24日和2015年6月23日两次村两委会议研究决定以每吨1700元的价格对外出售,2015年6月29日,陈金友用33000元将化肥买下,钱款已入村集体账户,票号为0005189。 九、来信第十条反映违反计划生育的问题。经调查,余昔保分别于1989年10月17日、1990年12月19日生育一女孩,于1992年2月8日生育一男孩,其中第三孩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当年给予了相应的经济处罚。其弟于2006年4月生育一男,2009年9月4日违反计生政策超生一女,已于2013年首征社会抚养费4000元,票号为07012118。反应余昔保超生一属实。 余昔保同志在1992年2月8日超生违反了计生政策,属错误事实,但余昔保同志是1999年3月通过村民换届选举当选为村委委员,并于2000年7月1日加入中国共产党,时间跨度分别为7年和8年,均于当选村干和入党时关于计划生育资格审查不矛盾,且超生时余昔保属普通群众,按相关政策给予了相应的经济处罚,建议乡党委从轻处分。在调查中调查组还发现在苏胜华同志担任书记、余昔保同志担任村委会主任期间,该村财务管理未严格执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村级财务管理不规范,调查组认为苏胜华同志作为村党总支书记负重要领导责任,余昔保作为村委会主任应负直接责任。在此问题上,乡党委已于2014年12月23日给予了苏胜华同志免去安元村党总支书记职务和党内警告处分。根据《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建议对余昔保同志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并责令安元村严格按照相关财务管理规定规范管理村级财务。 中共河塌乡纪委 201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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