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捍卫司法权威,净化社会信用环境,促进生效法律文书的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发布本公告: 一、凡在本院立案执行的案件,未履行完毕应尽义务的被执行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如实报告财产,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将依法采取失信曝光、罚款、拘留等措施予以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未主动履行义务的,本院将向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联合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出入境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本院将向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通报其失信情况;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本院将向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通报其失信情况。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人的刑事责任;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的; (五)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六)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 (七)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的; (八)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的; (九)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十)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的; (十一)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的; (十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本院将开展打击拒不执行行为专项活动:重点打击涉金融债权案件、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涉民生案件和关联系列案件的拒执行为,通过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全面调查被执行人的社会背景、资产状况、消费信息、行动轨迹,坚决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实际查处一批涉嫌拒执犯罪案件。 我院严厉敦促:所有应当履行而未(完全)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任何方式规避、逃避、抗拒执行的,将会付出更大的经济成本、信用及人身自由代价。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向本院执行局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监督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 监督举报电话:0556-7834734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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