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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9月1日全面实施 “多证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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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9 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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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全面实施 “多证合一” 改革方案近日公布,进一步扩大 “证照合一” 覆盖面。
     《方案》明确,从2017年9月1日起,在全省实行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五证合一”;个体工商户在 “两证整合” 改革基础上,进一步将涉及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 “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切实解决涉企证照数量过多、“准入不准营” 等问题,有效降低市场准入制度性交易成本。
      公布《安徽省 “多证合一” 改革证照事项目录》
     《方案》要求,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全面梳理、分类处理涉企证照事项,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被整合证照不再发放,实行 “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我省将确定公布《安徽省 “多证合一” 改革证照事项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已经纳入 “多证合一” 改革的事项,因设定依据取消或确因管理需要进行调整的,由相关部门告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今后因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新设或调整为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涉企证照事项,一律实行 “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登记。对于关系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的涉企证照事项继续予以保留,实行准入清单管理。
      从严控制个性化信息采集不得要求企业和个人重复提交
      “多证合一” 改革后,企业申请设立登记的,登记机关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不再另行办理被整合的证照事项,相关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满足管理需要。已按照 “五证合一” 模式登记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 “多证合一” 登记,由登记机关将登记信息共享给相关部门。企业原证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再收缴被整合的证照。取消被整合证照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原有验证和换证要求企业报送的事项经整合后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内容,由企业自行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同时,我省将从严控制个性化信息采集,凡是登记机关已经采集的企业基本信息和前序流程已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企业和个人重复提交;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和申请人重复提交;凡是应由行政机关及相关机构调查核实的信息,由部门自行核实,实现相同信息 “一次采集、一档管理”。“多证合一” 改革后,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中介机构等要对 “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的营业执照予以互认和应用,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发表于 2017-8-30 07:4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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