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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和顺的回复 业主的一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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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0 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和顺置业在宿松是有影响的知名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楼盘质量过硬,公司也做了许多公益事业,在宿松口碑不错,今天在网上看到一份和顺置业回复业主的贴子,忍不住也想说两句:
      作为一个业界人士我想对上述和顺的回复也谈几点看法:上文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不全适合特定的标的。

       1、对于人防工程(即上文中的地下车库),因属于国家强制性配套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人防工程属于国防设施和社会公益设施,平时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战时由人防政府统一调配使用。可以说适合上述说法。
       2、关于架空层:架空层属于业主所共有,从下面现有的法律体系来看,也可以论述住宅小区架空层产权应属于业主所有。
   《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房地产开发商擅自将住宅小区的架空层或公用空间改建为物业管理公司的办公用房、保安员和职员宿舍、仓库等行为,改变了住宅小区原有的科学规划和设计,破坏了住宅小区的人居环境,并直接导住住宅小区楼盘房屋价值的贬值,损害的买家置业者的合法权益。
       3、关于露天车位:《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所以综上所述:依法办事是值得肯定的,但引用法律不能断章取义,不能用来吓唬老百姓。更不能用来掩盖过失!





 楼主| 发表于 2017-9-10 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此条文中“当事人”不特指开发企业,而是开发商与业主双方!开发商的单独行为,剥夺了业主一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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