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解释冻结胡党生工资帐户不存在被冻结错了,而是因“该案件分配到不同法官手中,由于时间先后不一,因此承办法官之间信息不畅”出现“该账户已因他案冻结的情况”。请问:承办法官之间的信息为何不畅?“他案”是哪家法院承办的?结果到底有没有冻结?冻结起迄时间及总计金额是多少?院方是不是应该向申请执行人明示? 二、根据东北新城的回复,他们认定胡、叶二人的房产查封期限为自2015年2月4日至2017年2月3日止,说明法院没有把我们多名申请人冻结、查封的材料送达东北新城,导致老赖胡、叶二人将法院多次查封冻结的房产的安置房、补偿款转移、隐匿,造成我们的合法权益被严重侵犯;且至今四个多月以来,在我们一而再,再而三的强烈要求下,仅追回5万余补偿款和查封隐匿的三套安置房,也不去追究东北新城的法律责任,难道这就是法院积极作为的成果? 三、对于胡、叶二人隐匿财产、外出赚薪的情况,法院认为“线索不详,过于笼统”,似乎要求举报人锁定确证。试问要是每件案子需要当事人去取得确凿证据,还需要法院干什么?这就是执行局所谓的“穷尽各种可用的执行手段,尽可能为你在内的各申请执行人挽回损失,以维护当事的人合法权益和司法公信力”? 四、胡、叶二人转移、隐匿财产,完全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为何不采取可行的强制措施,或者移交公安机关,而让老赖逍遥法外,究竟是何种原因? 五、法院执行局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就可以搪塞案件的进展吗?本案执行工作究竟任多重,道多远?现在已拖延二年多了,难道直至我们大家以命相拼或忧郁老死? 二0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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