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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婚后花143万给女主播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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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7 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离婚几个月后,妻子得知前夫竟然支付上百万元,给网络女主播买了房子。妻子怒了,她认为,这笔购房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前夫在离婚的时候隐瞒了这笔财产。于是她将前夫和网络女主播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这笔款项。

  离婚前一天丈夫给网络女主播汇款40万买房,阿俊和阿贞(化名)是一对 “80后” 夫妻,阿俊比阿贞大3岁,结婚4年,有一个可爱的女儿。

   2015年6月26日,双方到民政局协议自愿离婚:约定车子归阿贞,各自名下的生活用品、存款离婚后归各自所有。阿俊支付阿贞30万元作为经济补偿。双方和平分手。

  但在2015年年底,阿贞听说阿俊给一个 “95后” 网络女主播小青(化名)买了一套房子,出资143万元。虽然阿俊从事金融投资工作,月收入不错,但协议离婚时,阿俊说自己名下无存款,他如何在短期内能够支付上百万元的购房款?

  经过调查,阿贞发现,离婚前一天,阿俊给小青汇款40万元,同年8月1日、8月8日分别向外省的某房开公司支付53万、50万元的购房款。

  阿贞认为这笔钱应该是她和阿俊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阿俊在离婚时隐瞒了这笔共同财产,损害了她的合法权益。而小青作为第三者,应该返还这笔款项。

  2017年3月29日,阿贞将阿俊、小青起诉至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归还购房款及利息。

  法院一审判决,女主播归还20万元及利息。

   9月14日,鹿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阿俊和阿贞协议离婚时,已经对双方婚姻关系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约定各自名下的存款离婚后归各自所有,该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从时间点来划分,阿俊和阿贞是在2015年6月26日协议离婚的,那么阿俊于同年8月向房开公司支付的103万元,应认定为阿俊的个人财产,阿俊对个人财产享有处分权利。

但是阿俊在离婚前一天,也就是2015年6月25日向小青汇款的40万元,款项往来发生在其与阿贞的婚姻存续期间,这笔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阿贞与阿俊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院一审判令小青将其收取的40万元款项中的20万元及利息返还给阿贞,驳回了阿贞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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