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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新规:夜间施工噪音扰民最高或罚两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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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6 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今后,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要向社会公开;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禁建新小区、学校和医院等建筑;午间(12点至14点)和夜间(22点至晨6点)施工产生噪音扰民,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10月13日,从省人大常委会了解到,《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如果你有好的意见和建议,可于10月20日前登录 “安徽人大” 提出。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逐步开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将环境保护财政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予以保障,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实行环境质量领导责任制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逐步开展和推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落实任期及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使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完善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网址、通信地址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核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予以奖励。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向社会公开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每年对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企业进行环境信用评价,向社会公开并向有关部门和机构通报评价结果。环境信用评价不得向参评企业收取费用。
      条例修订草案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计生、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公益性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每年5月30日至6月5日为本省环境保护宣传周。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需专项规划
      对于农村环境的保护和改善,条例修订草案着墨众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环境污染治理和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逐步建立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系统。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县域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组建环卫保洁队伍,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长效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推广应用清洁能源,实行农药和化肥减量化,合理使用农用薄膜、植物生长调节剂,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高频设备周边划定安全限制区
      尤为值得一提的是,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广播电视、移动通信基站等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电磁辐射环境标准。
      在建成的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者集中使用的高频设备周边,由城乡规划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划定规划安全限制区,并向社会公布。在规划限制区内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和医院等建筑。
      在从事餐饮服务业中,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规定,禁止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倾倒废弃油脂和含油废物。并且,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禁止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所。已建成的餐饮服务业的项目,应当采取治理污染的措施,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噪音扰民单位最高或罚款两万
      噪音污染也是环境污染之一,根据条例修订草案,除抢修、抢险作业外,禁止在城市市区从事一些生产经营活动,并明确了相应的违法成本。
      其中,不得在午间(中午12点至14点)和夜间(晚22点至晨6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施工、娱乐,若违反规定,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违反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切割、敲打、锤击等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修订草案还指出,不得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宣传商品和服务,以及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发表于 2017-10-17 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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