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20日,宿松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宋某某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唐某某劳动报酬10548元。因该案涉及农民工工资纠纷,宿松法院执行法官立即着手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宋某某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案件一时陷入僵局。此后,宿松法院又陆续受理多起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均为宋某某。 鉴于被执行人涉及多起农民工工资纠纷,且被执行人既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不向法院申报财产,执行法官决定对其处以1000元的罚款。 近日,被执行人宋某某委托朋友找到执行法官缴纳罚款,执行法官从其朋友口中得知宋某某现在上海打工,随即与宋某某取得联系,对他进行了法制教育。被执行人宋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称将在今年过年之前到法院将农民工工资纠纷妥善处理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