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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宿松县人民法院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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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6 18: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其实,我本可以向法院院长提出请求,但院长先生既没有履约其答应在约定时间,回见我的承诺;在数次电话询问,也无人接听。因此发帖,以求结果。
      事由:
      在1995年,我与当时赫赫有名的王洁鹏公司有一场债务官司。在承办法官朱大平回见了原被告,证人,查阅了相关书证后,其突然宣布,此案 “中止审理”;且没有任何解释;而受理费230元,其他诉讼费115元,是我交的。此有其 “受理案件通知书,1995**初字第061号” 为证。
      显然,在现实中,对王洁鹏债务追讨,已经没有可能;对案件 “中止审理” 所体现的行政干扰的追责,也难以达到;但对宿松县法院的诉讼费的追索,我认为,还是有法理依据的:
      如果从时效来否定该追索权利,但请注意:其院的 “中止审理”,并非 “终止审理”;如果法院当时以 “终止审理” 来回应当事人,那法院的作为,其无理与蛮横,甚至可以说枉法,就十分令人咂舌了。
      所以,我说:宿松县法院,把诉讼费退来吧!万院长!虽然,“人民法院” 不能当 “被告”,但当 “债务人”,是可能的。请遵守普遍的公平原则,院长先生。





发表于 2018-2-10 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点评

不受理的案件,是管辖权限的因素,除了告知不受理理由,因收费,还必须退还诉讼人的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还有义务提供法律援助。  发表于 2018-2-11 08:25
受理,而未经过审理过程,也没有再行恢复审判的活动。不叫止审理。更不叫止审理。文字表述,只能说告知不受理的理由。  发表于 2018-2-11 08:09
中止审理:受理案件后,判决之前,有一些案件使审判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决定暂时停止案件审理,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判的活动。  发表于 2018-2-11 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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