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百姓论坛陈虹先生: 针对贵论坛发表的“百姓论坛准备应诉中德职校网络侵权案”的贴文回复如下: 两年多以来,为抹黑、打压我校,贵论坛部分网络用户捏造事实,利用贵论坛多次发表了针对我校和我校举办者及我校有关领导的一些涉嫌侵权的言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的规定,我校及我举办者依法对你提起诉讼是正当合法的。 一、相关法律条规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注:根据该条规,我校代理律师要求贵方删除相关帖文于法有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条规: 第三条 原告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起诉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网络用户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原告仅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追加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四条 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 原告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请求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五条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侵权人以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包含下列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一)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 (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 (三)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 第十一条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注:两年多以来,相关帖文事实上已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众对我校服务的社会评价。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者恢复名誉等责任形式的,应当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侵权人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网络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裁判文书等合理的方式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第十七条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注:依据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我校要求进行赔偿,我校举办者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有据。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规: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二、在贵论坛注册的网络用户涉嫌侵权的相关事实如下: 1、网络用户“MNBVCXZ”于2017-7-13 10:09发表的《[民声]看看中德职校所谓董事长兼校长的水平》的涉嫌侵权内容如下: 这是宿松领导招商引资来的职高校长,这样的水平不会误人子弟吗?不过他比他带来的陈录副校长还要高一到两个层次。宿松的家长们!你们知道后真的把孩子送去吗? 注:对我校举办者、陈录副校长妄加评论,暗中误导学生报读他校。 2、网络用户“haiwaiyou”于2015-11-20 16:42发表的《宿松中德学校的伙食》一文中的涉嫌侵权评论如下: 藕,胡萝卜,苍蝇,米饭。 注:请问苍蝇何在,显然是捏造事实。 3、网络用户“不爱孤独”于2015-9-14 22:09发表的《[爆料]关注中德学校生活配套设施不到位》的涉嫌侵权内容如下: 为了解决晚上洗澡的事情,有的女生不得不花高价5元1瓶的购买开水解决。 注:“5元1瓶”的开水,显然是捏造事实。 4、网络用户“hu7961600”于2016-9-11 12:06发表的《[民声]宿松中德高中的饭菜》的涉嫌侵权内容如下: 还有听说前几天的晚上有个学生没买到饭,就去超市买了点零食拿到寝室去吃,被保安发现了,后来被几个保安按在床上打,孩子的哭叫声弄的整栋楼都听见。 注:保安打孩子以及哭叫声整栋楼都听得见,显然也是捏造事实。 5、网络用户“MNBVCXZ”于2017-7-23 07:30发表的《[民声]宿松职教的倒退责任在中德》的涉嫌侵权内容如下: (1)但是,由于办校人的教育素质根本不具备规模办学的层次,而且也没有办学的经济实力,据深知内情的人士透露,中德老板自己投入建校的资金不到1000万元,两年来通过对学生的高额收费,还欠款几千万元。 (2)校长毫无诚信,整天怨天尤人,招不到学生先是怨阳光、松安、电子,现在又在怨慧德。 (3)更恶劣的是把他在四川以前买卖学生的那一套带到了宿松,搞乱了宿松的中招纪律,可以说中德现在是作茧自缚,很快会在宿松消失。没有中德,宿松孩子的读书不会这样贵;没有中德,宿松的教育不会这样乱。宿松职教在倒退。 注:妄评我校举办者的素质,讲我校校长毫无诚信,相关言论已涉嫌侮辱诽谤我校举办者、校长。 6、网络用户“永远”于2018-1-413:19发表的《[民声]中德,诉百姓论坛侵权有感》的涉嫌侵权内容如下: 我为中德不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有则改,无则勉感到不齿!这样的人,这样的心胸还在办校育人? 注:讲别人“不齿”,已涉嫌侮辱他人。 7、 “lch1015”于2017-12-2021:55发表的《[民声]宿松职业教育的现状真是“小乱差”吗?》的涉嫌侵权内容如下: (1)2015年县人民政府、县教育局全力支持中德,招生1380人,2016年招了560人,2017年招了540人,总计2480人,而现在在校生只1724人,流失756人,其中高三在校生只有808人,流失572人,流失率达41%,高二年级学生流失188人,流失率达34%。 注:数据严重失真,与事实不符。 (2)而“中德”呢,直接行贿,高费招生。 注:相关言论已涉嫌诽谤。 (3)相关评论:中德的李和兴、陈录教师资格都没有,就别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现聘请的程带喜是原宿松中学总务副主任打架调出来的,一生没有粘过校长边。这样也是条件第一吗?领导机构不是办学条件吗?相信宿松人不都是和某些领导一样无知吧。 注:妄评我校、我校举办者、校长,明显涉嫌构成侵权。 8、“ZGIQM”于2017-11-19 21:39发表的《[民声 学校乱搞,宿松职教还有救吗?》的涉嫌侵权内容如下: 兴教开智是治国安邦的良策,和提倡文明的阶梯,可四川商家李和兴借职行骗,博雅松安职校无证非法办学,教育局不管不问任由这帮人乱搞宿松职教还有救吗。 三、在贵论坛涉嫌侵权的相关事实如下: 1.贵论坛管理员“冷眼看世界”于2017-11-207:50发表的《[爆料]中德:律师函已收到恭候大驾》:的涉嫌侵权内容如下: (1)但其做法却显露出该校既是一群法盲也是一些“不务正业”的东西。 (2)于是,婊子要做,牌坊要立的出此下策。 注:“法盲”、“不务正业的东西”、“婊子”等文字内容明显涉嫌诽谤、侮辱。 (3)宿松百姓论坛管理员只有做好“法办”准备,恭候“斤霉”大驾。 注:用“斤霉”暗讽我校代理律师事务所“湖北晋梅律师事务所”的名字,已涉嫌构成名誉侵权。 2.“lch1015”于2017-12-20 21:55发表的《[民声]宿松职业教育的现状真是“小乱差”吗?》一文中贵论坛管理员“冷眼看世界”发表的评论。 用数字说话,2015年县人民政府、县教育局全力支持中德,招生1380人,2016年招了560人,2017年招了540人,总计2480人,而现在在校生只1724人,流失756人,其中高三在校生只有808人,流失572人,流失率达41%,高二年级学生流失188人,流失率达34%。招商?招伤?请为宿松的下一代,为宿松的未来负责!。 注:数据严重失真,与事实不符。 3.我校向贵论坛发出律师函后,贵论坛在其”热搜:”栏目中,故意将“中德”二字作为热搜链接。 4.在其“执门贴”、“民生热点”等栏目中故意将关于我校的相关贴文置顶。 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媒体人,肆意诽谤、辱骂别人,转发未经核实的数据,利用网络管理者的便利和优势通过热搜、置顶等手段故意打击报复我校,显然是不合适的。 四、对贵论坛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我校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仅供你参考: 1、始终保持客观中立立场。 2、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提高管理能力,提高从业素质。 3、不借助自身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优势地位对别人进行打压。 4、加强舆论引导,多做正能量的传播者。 5、法制社会,理性面对诉讼,静候法院判决。 五、中德职校创校两年多以来,始终坚持依法办法、规范办学、走内涵式发展的办学理念。面对网络舆论,始终坚持做大做强,练好内功,相信绝大多数网友是理性的,会对中德进行客观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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