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百姓爱心协会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959|回复: 0

再说邮政储蓄所的“吃绝遗”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8-1-31 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邮政储蓄所的拒绝死者存款由其母领取的“理由”中,要有“公证处的财产归属分配认定”。笔者认为:
     对于遗产的分配处理,我们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而这一司法裁判的权力,是由人民法院来具体实施的。可见,现在由邮政储蓄所来对这一可能发生遗产争执,而并未发生争执的未来可能性,作出民事规定(其作为商业企业,没有行政权;更没有司法权),显然这明显具有越俎代庖的越权的含义。
      由此可见,邮政储蓄所的这一规定,缺乏法理依据。
      而这一规定的直接结果,那将会有一笔“不当得利”,归于银行;而这一结果,银行老板知道并应当知道。
      看来,其人的发财之术,确实高明。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发帖自律承诺|文明上网自律公约|门面版|手机版|小黑屋|宿松百姓爱心协会 ( 皖ICP备15019045号-1 )

GMT+8, 2024-11-25 14:39 , Processed in 0.019727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