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下午,谢某身穿皮衣,拿着一套“电鱼”的设施在孚玉镇大河村高速桥墩过去100米的河中打鱼。当地村民看见后向警方报警,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向县水产执法大队转接了村民的举报。 水产执法大队接到举报后迅速组织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当场查获正在捕鱼的谢某。执法人员在固定证据后,将谢某带回大队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和法律知识的学习,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条例对其进行了处理。 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最高检、公安部的相关规定明确,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有规定情形的,将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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