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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场地停车费由交管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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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11 13: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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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车上路,能保证自己按规矩来,但是无法拒绝有些冒失鬼的突然袭击,所以发生事故也就在所难免了。

       不知道司机们有没有遇到这样的情况:当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或出现交通违法之后,被交管理部门拖走处理停放在交管部门指定的停车场,然后一个处理流程下来,少则一天,多则大半个月甚至更久,然后车主们不但需要缴纳罚款,取车的时候还需要到停车场交纳价格不菲的停车费。这让车主们叫苦不迭,没车开就算了,还这么贵的停车费。

       其实在一些规定中,如果车主有留心的话,停车费用这一块,是无需车主缴纳的。

       那么,交通违法车辆被交警拖走后的停车费到底该谁付? 这当中,哪些情形该车主付费,哪些情形又该交管部门付费呢?

       虽然一直在说,交通事故的车辆停放不需要车主交付停车费,但是在现实中,交警队开出放车单后,车主到停车场往往需要支付不菲的费用,才能提车。而且这种停车场往往是交警部门指定的,车主没有选择权,而且这种指定的停车场,收费高昂的现象存在多年,在全国各地非常普遍。

       大部分车主都本着花钱消灾的心态,交了钱,只有少数具有维权意识的车主经过投诉、申诉等方式向当地交管部门反映后,但是这些也往往会被推给物价部门,而物价部门也并不能找出依法审核的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最后不了了之。

       这样的情况是否就无法解决了?

       当然不会啦!

       这几年这样的车主们的维权意识觉醒了,交警部门也发现了这个猫腻,于是去年6月15日由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的最新修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将于2018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了,其中再次明确了扣留车辆期间发生的停车费用由公安交管部门承担。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新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9条规定: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

       第58条规定:“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上述规定明确了关于停车费的承担问题。希望今后有关部门能够严格执法,切实减轻车主负担。也希望所有的车主们收藏起来,以备不时之需,最好用不上啊,但是还是要知道的!

       那么今后如果再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在这里提醒大家,遇到这种情况,如果还没交钱,当事人可向各分局的上级机关,即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的法制、警务督察等处室投诉,也可向省公安厅法制总队、警务督察及纪委投诉反映;如果已经交过钱,可以保存好相关的收费、处置流程等证据,向法院起诉相关部门,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发表于 2018-4-12 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纪检组来了你收不了停车费。除宿松外没有一个地方收这项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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