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二郎法庭审理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的案件,原告汪某系聋哑人士。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宿松法院专门聘请了宿松县特教学校的老师为原告进行同步翻译。 2005年,汪某经家人介绍与被告徐某相识,2006年年底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之后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 2007年11月汪某生下长子徐某甲,2014年1月生下次子徐某乙。原告汪某诉称,被告徐某长期不务正业,而她自己为聋哑人,收入有限,家庭生活困难。并且徐某经常对她实施家庭暴力,为此原告汪某起诉请求判决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归属。 庭审中,主审法官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情况,放缓说话的语速,控制庭审的节奏,在准备阶段耐心细致地通过特教老师手语翻译,向原告汪某告知了相关的诉讼权利义务并明确是否申请回避。法庭调查阶段,在代理人宣读诉状之后,明确原告汪某是否还有补充,虽然被告没有到庭,仍然有条不紊地进行了举证、法庭询问等过程。在法庭辩论阶段,主审法官给予充足的时间让汪某通过特教老师发表辩论意见,充分保障了当事人陈述及辩论的权利。在特教老师的协助下,法官、当事人克服了庭审中语言的障碍,顺利完成了庭审程序。 庭审后,汪某对法院为其聘请特教老师提供手语服务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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