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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系统发文:被赡养人住不安全住房将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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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15 18: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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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父母抚养子女十分不易,子女应永铭养育之恩。但在开展脱贫攻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中,发现我县农村地区存在为数不少的子女居住于宽效明亮的安全住房,而让自己的父母长期居住在黑、脏、乱、差等条件简陋的危旧房中,这是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也是未尽赡养义务的违法行为,该行为必将受到全社会的强烈谴责。经普及法律、宣传政策、思想教育后仍不主动履行赡养义务的,政法机关将依法对岐视、虐待、遗弃被赡养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严历打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虐待家庭成员、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抚养人,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不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分配造产时,可以不分或者少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国务院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安微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可依法指派法律援助机构为追索赠养费的案件指派律师或基层法律工作者,提供免费法律圾助。
      为确保被养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特别是主汛期间的安全,宿松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特发此通告,赡养义务人有安全住房,但被赡养人仍居住在危旧房的,赡养义务人须在6月20前主动将其接入安全住房生活,并尊重被赡养人的生活习惯,处理好家庭成员关系,确保老人住得安稳、生活舒心;确因老人穷家难舍,故土难离,子女务必应保证在其原居住地有安全住房、衣食无优,否则政法机关将自6月月21日起视情节对赠养义务人进行相应处罚。同时,责令其履行赡养义务,拒不履行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指派法律援助机构为被赡养人提供法律援助,追究赡养义务人的法律责任。赡养人与被赡养人恶意串通,以让被赡养人居住危旧房为手段骗取、套取国家扶贫资金的,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宿松县人民法院  
宿松县人民检察院
宿松县公安局   
宿松县司法局   
2018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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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 + 10 + 10 + 10 + 20 养儿女不尊老不如养只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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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18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可见,法制在逐歩完善中未忽略“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百善孝为先!供养善待父母是做人的最根本,连生身父母都不顾及,别人还敢与你交往!赖到最后迫使国家动用法办也就一生做人做到了终点尽头。不乏有男人将责任推到老婆身上,如此荒唐胡说八道,请问?你是岳父岳母把你养大成就了做人的梦吗?再不醒悟回归人性,可怕人都有残老终归之日,你的儿女同样会让你生不如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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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女不孝,不如沒有。有不孝子女,老子卖不了家产,住不了养老院,吃不了五保,有儿不孝活受罪。  发表于 2018-6-18 09:52
养儿不孝不如养牛  发表于 2018-6-18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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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16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点评

815
养儿不孝不如看只猪  发表于 2018-6-18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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