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安徽省喜莱福木业有限公司年产1000套实木家具项目; 建设单位:安徽省喜莱福木业有限公司; 项目性质:新建; 投资总额:1800万元; 建设地点:安徽省宿松县高岭乡 (1)项目概况 安徽省喜莱福木业有限公司年产1000套实木家具项目租赁宿松县高岭乡闲置空地进行建设,新建厂房3000多平方米,购置相关生产设备,同步建设相关配套设施,项目总投资1800万元。 (2)产业政策符合性 本项目年产1000套实木家具,对照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本)》(2013年修正),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视为允许类。对照《安徽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视为允许类。 因此该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要求。 (3)规划符合性及选址合理性 本项目位于安徽省宿松县高岭乡汪冲村沈大屋。项目地块呈矩形,项目北面是X060县道,隔路为居民房;西面为空地;南面为空地;东面为空地。 总体来说,建设项目厂址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配套设施较为完善,从宿松县及高岭乡总体规划和经济发展规划角度而言,项目选址合适、可行。 (4)环境质量现状结论 项目选址位于宿松县高岭乡,符合当地的总体规划、环境保护等要求,交通便利,区域环境质量良好,项目所在区域地表水凉亭河水质符合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Ⅲ类标准,区域大气环境符合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二级标准要求,区域声环境符合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环境容量较大,选址较为合理。 (5)营运期环境影响结论 1)大气环境影响 项目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为粉尘和有机废气。木加工粉尘经各产尘设备配套的袋式除尘器处理后车间内排放,打磨粉尘经配套的袋式除尘器处理后车间内排放,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l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监控限值要求。有机废气通过抽风装置、水帘装置+光催化氧化设备+15m 高排气筒处理后,能够满足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排放要求,项目产生的废气对区域大气环境影响较小。 2)地表水环境影响 项目营运期间涉及少量生产废水,废水主要是生活污水,废水量为180t/a,厂区设置化粪池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施肥。对当地地表水体影响较小,不会降低项目区域现有水环境功能。 3)声环境影响 项目营运期主要噪声源为精密裁板锯、压刨机、砂光机、钻床等设备,噪声级为75-85db(A),对噪声设备采取了减震、厂房隔声及距离衰减后,各厂界噪声可以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的限值要求,对四周厂界噪声环境影响较小。 4)固体废物影响 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固废主要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除尘器收集的木粉、废水性漆渣和废水性油漆桶及职工生活垃圾。各类型固废均能得到有效、合理处置,不会产生二次污染,对环境影响较小,并按照固废储值标准要求建设危废库并按照转移联单制度将危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6)“三同时”验收一览表 表9-1 “三同时”竣工验收一览表 | | | | | | | | 抽风装置、水帘装置+光催化氧化设备+15m高排气筒 | 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 | | |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 | | | | | | | | | | | |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 | | | | | | | | | | | | | | |
(7)结论及建议 结论: 综上所述,年产1000套实木家具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符合地方总体规划要求,选址合理。只要在建设营运过程中严格执行“三同时”的要求,全面认真执行本评价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本项目的建设对周围环境的不利影响较小,本次评价认为,该项目的实施从环境影响角度是可行的。 建议: (1)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要把各项污染治理措施落实到位,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政策、法规、法律。 (2)制定可行的防火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3)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环保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4)项目各项环保措施要加强管理,保证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5)定期对各类设备进行维护、检修,减少振动和噪声,并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转。 (6)项目建成后应严格按照本评价规定的环境要求进行监测,确保项目达标运行。 (7)本项目不涉及技术保护的内容和产排污及对周边影响内容应按照公众要求予以公示,不得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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