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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认为需要被告提起反诉?借题掩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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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11 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宿松县法院的2564号判决中,判决书认定:“原告认为被告要求分割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并以此认定为第一个讼争焦点。代理人认为:这是裁判者故意玩弄的一个伪命题:
       首先,应当看到:此次审理,是一审判决之后,当事人不服,向安庆中院提起上诉;安庆中院以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发回原审法院的重审。
       虽然,安庆中院周大庆法官在审理上诉案过程中,企图扩大在上诉书没有含有的上诉请求;上诉人认为此需要被上诉人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并据法反驳;最后周不得不同意上诉人观点,仅对上诉人请求,作为讼争焦点。
       而今,发回重审,只能就原告在原起诉书中的请求和被告的请求,作为案件的讼争焦点;而原告在起诉书中并没有认为被告需要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的认定。
       可见,判决书的这一认定,显然是一个伪命题;或许,是为周大庆法官在上诉案审理中的越俎代庖之举,争回点面子;但两次审理的针对的诉求不同,是这次所谓的“认定”的致命弱点。
       既然安庆中院发回重审的理由是“一审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肯定地说,其发回的公文一定指明了“不清”,“不当”之处在何处。可笑的是:这次审理,宿松法院完全无视安庆中院的指示:不但完全维持了那个“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的一审判决,还变本加厉,剥夺了一审判决给与原告的20万元债权;且还令原告再支付被告5·6万元```````.
       可见,判决书对“反诉”论说得头头是道,是乎原告的主张不符合法理;可是,这一命题却是一个没有事实依据的伪命题。所以,让其人自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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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我的 + 1 被告随时有权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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