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松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计划及换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宿安监〔2018〕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宿松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计划及换发证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36次县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共同遵照执行。
抄送: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持证户。
宿松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计划及 换发证工作实施意见 为加强我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行为,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纪要》、《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36次县长办公会议纪要》要求,结合我县即将实施的城区烟花爆竹“禁限放”有关规定,特提出本意见。 一、布点计划 (一)布点背景 我县600家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均于2018年10月30日全部到期,即将启动新一轮换发证工作。同时,县政府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城区实施烟花爆竹“禁限放”。 (二)布点依据 《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布点原则 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结合“禁限放”和上一轮烟花爆竹爆竹零售许可情况等因素,制订新一轮(2019-2020)布点计划。 (四)布点要求 1.继续实行总量控制。新一轮布点计划继续按上轮县政府批准的600户实行总量控制(各乡镇布点计划见附件1)。原则上只受理持证户的延期换证申请。现有持证户不能满足换发证所需安全准入条件或持证后长期没有实际经营的,不予换发新证。但在不突破乡镇计划指标的前提下,经属地乡镇初审同意,剩余指标可用于受理乡镇居民新办《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也可用于受理县内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下乡设置零售店(点)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申请。 2.“禁限放”区域内不再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区域内现有零售店(点)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后,不再受理延期申请,其指标不分配至其他乡镇。“禁限放”区域内暂不设置临时零售店(点)。 3.严格执行安全准入条件。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详见附件2),明确零售店(点)安全准入条件,对达不到安全准入条件的零售店(点),坚决不予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4.疏堵并举,保持安全稳定。“禁限放”区域内现有持证户凭《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可申请在原户籍地乡镇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经属地乡镇同意,纳入统一布点计划。其零售店(点)设置不占所在乡镇计划指标。 二、换发证工作 (一)依法依规实行安全准入 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布点条件 (1)符合本乡镇零售经营布点计划。 (2)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3)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禁限放”区域内。 2.外部条件 (4)零售店(点)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在相对集中布设的区域,两个零售店(点)之间至少保持50米的安全距离。 (5)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桥下及涵洞、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禁止设置在1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线路下方。 (6)零售店(点)应当向就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并接受批发企业配送服务,供、销双方应向管理部门作出安全经营承诺。 (7)“禁限放”区域周边的孚玉、五里、破凉等乡镇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时,需经公安部门确认不属“禁限放”区域后,方可办理。 3.内部条件 (8)零售店(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当布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其正上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所,上下层之间不应有楼梯和洞口。 (9)零售店(点)实行专店经营,不得兼营其他商品。零售店(点)内部应将烟花爆竹制品堆放区和经营柜台分区布置,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10)严禁将零售店(点)作为其他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的人员进出入通道。 (11)零售店(点)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采用搭棚形式设置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当零售店(点)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不应有门窗和洞口。 (12)零售店(点)内严禁有明火,不应有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通过,禁止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 (13)零售店(点)的电气线路应穿管敷设,采用防爆型灯具和开关,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 (14)零售店(点)应配备至少两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等必要的消防器材,灭火器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设置清晰、醒目的易燃易爆以及周边严禁烟火、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志。 (15)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优化程序实行窗口服务 按照县、乡多往下跑,群众尽量少跑的原则,优化程序,提高效率。换发证工作按以下程序运作: 1、宣传到户 上门送达安全准入条件有关法律法规摘要、换发证申请表(含所需提交的资料清单)、县政府有关会议纪要、安全经营承诺书等宣传资料。 2.受理申请 各乡镇制订辖区具体布点计划,受理申请,收集换发证资料并进行符合性初审。 3.窗口复审 县安监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分乡镇对申报资料进行复审,资料不齐全的,通知补正,条件不符合的不予受理。 4.现场审查 对窗口复审后的申请,县安监局组织人员会同属地乡镇逐户对申请人实地进行符合性审查。对符合安全准入条件的,组织参加安全培训;对不符合安全准入条件的,现场指导,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5.复查验收 对限期整改的,到期进行复查验收。 6.培训考核 经过审查和复查合格的零售经营者依法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的安全培训,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 7.公示颁证 在政府网站公示考核合格人员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无异议的,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三)强化宣传、服务,做到户户到。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面广量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安全,新一轮换发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加大烟花爆竹“禁限放”及换发证工作宣传力度。 1.加强媒体宣传 充分利用县电视台、政府网站、微信平台、LED显示屏幕等媒介,进行广泛深入宣传,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实行县乡联动 召开各乡镇安全生产管理员工作部署专项会议,乡镇负责制订辖区具体布点计划,履行初审职责,参加入户工作。 3.强化到户服务 印制烟花爆竹换发证宣传资料,做到宣传、送达、签收户户到。对需要通过整改达到安全准入条件的,县安监会同有关乡镇上门服务,具体指导,限期整改验收。 附件:1.宿松县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点计划(2019-2020) 2.烟花爆竹安全准入条件有关法律、法规、文件摘录
附件1: 宿松县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点计划(2019-2020) | | | | | | | | | 1、计划指标数各乡镇之间不调剂。 2、“禁限放”区域内取消的零售点指标不分配至其他乡镇。 3、“禁限放”区域内现有持证户在原户籍地设置零售点,不占所在乡镇计划指标。 4、“禁限放”区域内现有持证户在“禁限放”区域外新办证不得超过80户。 5、经开区在上一轮(2016-2018)布点时,指标纳入到孚玉镇、破凉镇布点计划中,表中未单独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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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烟花爆竹安全准入条件 有关法律、法规、文件摘录 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006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第四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 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十六条 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 第十一条 零售经营场所应当设置清晰、醒目的易燃易爆以及周边严禁烟火、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标志。 第十三条 零售经营者不得在居民居住场所同一建筑物内经营、储存烟花爆竹。
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 附件: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 一、选址与布局 1.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 2.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3.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桥下及涵洞、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 4. 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其正上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所,上下层之间不应有楼梯和洞口。 5. 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不应有门窗和洞口。 6.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部应将产品堆放区和销售柜台分区布置,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7. 严禁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作为其他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的人员进出入通道。 8. 专柜销售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相对独立,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应通过烟花爆竹销售场所。 9. 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应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0. 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设置禁止烟火等安全警示标识。 二、建筑物结构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采用搭棚形式设置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毫米的密实砖墙,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4.顾客进出的门洞宽不应小于1.5米,搬运产品进出的门洞宽不宜小于1.2米。 三、电气与消防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上空禁止1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线路跨越。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敷设。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采用非防爆型电器时,电器应与产品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 4.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严禁有明火,不应有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通过。 5.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采暖宜选用水暖,且产品与采暖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30厘米。 6.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配备至少两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 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二十、零售点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在零售场所使用明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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