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百姓爱心协会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917|回复: 1

宿松法院宣判一起未成年人涉恶案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8-11-16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MG_5163.JPG
      11月15日上午,宿松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恶势力团伙犯罪案,吴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撤销其原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五百元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汪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
  吴某、汪某和陈某(另处)三人均系未成年人,其中,吴某曾于2017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宿松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2017年10月以来,吴某、汪某和陈某(另处)三人经常在宿松县隘口初级中学旁的公路上,对经过该路段上学的学生采取扇耳光、脚踢等方式进行无故殴打。今年来,吴某等人又先后在孚玉镇一家网吧内对正在上网的几名被害人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不同程度受伤。
IMG_5164.JPG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纠集被告人汪某和陈某(另处)等人,为逞强斗狠、称霸一方,在宿松县孚玉镇、隘口乡等地实施多起寻衅滋事,形成了一股以被告人吴某为首,以汪某、陈某等人为团伙成员的一般恶势力团伙,社会影响恶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汪某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部分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汪某和陈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的手段,在一定的区域内多次实施犯罪,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具备恶势力团伙犯罪的特征。被告人吴某、汪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犯罪时均不满十八周岁,均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在缓刑期犯新罪,应当撤销对其宣告缓刑八个月的执行部分。
  根据被告人吴某、汪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发表于 2018-11-16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留守儿童,在空巢老人的溺爱下的畸形成长酿成的恶果。这个问题在未来很长时间都存在,甚至影响深远。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发帖自律承诺|文明上网自律公约|门面版|手机版|小黑屋|宿松百姓爱心协会 ( 皖ICP备15019045号-1 )

GMT+8, 2024-4-17 05:22 , Processed in 0.021141 second(s), 25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