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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王成忠案 法官负责制在司法实践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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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8 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
      可惜,在昨晚的央视的《周刊》节目中,白岩松是这样说的:“某法院法官王成忠,因民事枉法裁判,被其所在法院判处3年有期徒刑”。所以,王是如何枉法裁判情形,无法得知。
    虽然,《刑法》397条对滥用职权的渎职罪早有定罪,但在现实司法实践中,法官在民事审判中的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恶举,而受到法律追究的,几乎没有案例;甚至在所谓“法官在职权范围内,终身负责制”颁布后,也没有现实案例。可见,王成忠案的现实意义,显然具有指导意义,或里程碑意义。
    据此,再来看宿松县法院由沈默升一审,万茂林重审的江智君与张琴的财产分割案,其二人在安庆中院明确指明:“原判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后,却继续无视原告的直接证据,法律文书证明的证据,甚至被告自己的有利于原告的证据;而对于被告毫无事实证明的证据(仅陈述),没有事实依据的他人间接“证据”(仅认定与推论),被告相互矛盾的陈述,却予以全部采信;而在法律适用方面,二人胡乱援用(已揭露)。
    而判决的结果,使原告损失依法应当得到的财产,超过130万元。
    所以,根据《刑法》397条,此判决已经属于使当事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法定要件。
    可见,根据王成忠案的指导法意,涉案的宿松县法院的沈默升,万茂林法官,已经涉嫌滥用职权的渎职犯罪。
    据此,代理人将在适当的时候,以举报或报案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或检察院提起举报和报案。
    在此,我提醒那些心术不端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法治进程的今天,法律是一把双刃剑;过去欲所欲为的常态,可能应当收敛才好;否则,如那个王成忠一样,将被法办。
    切记。


 楼主| 发表于 2018-11-26 18:35 | 显示全部楼层
   据说,王成忠是其得罪该院领导所“法办”。从王成忠要求对其审判的该院全体审判人员全部回避,并提出异地审理;但遭到该院领导拒绝。判决结果是王成忠徒刑3年另2个月。
   据说,全国律师界十分关注此事件;当然,王成忠本人肯定要提出上诉。而结果,如果王有罪,那就是对民事枉法裁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了“审判监督”的标杆意义;如果王无罪,那则是反映了我们司法领域的腐败。
    所以,人们且看事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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