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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在2017年上半年,江某(将军电子公司法人,甲方)与木梓中学校长齐长明(乙方)经协商,达成为其学校安装电子监控等4项合同;该合同附有详细的子目:品种,数量,单价,总价;合同载明双方的权利,义务,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并经双方签字,盖上公章。
2017年上半年,该工程完成,并交付学校使用。根据合同规定,甲方数次向乙方要求付款,但乙方以各种理由推脱。在2018年6月,乙方才签字验收。后,甲方数次催促乙方付款,但乙方仍以各种借口拖延。在2018年11月,甲方无奈向宿松县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在法院收到诉状后,告知:法院决定诉前调解,暂不立案。
在2018年,12月1日,在宿松县法院天平调解室,以将姓法官,和另一位该法院老院长为调解人,进行调解。
调解中,乙方齐长明校长首先发言。称:“1,甲方没有提供该工程的施工监理报告;2,没有该工程的决算报告;3·······,4·········(没有记清);所以,要求甲方提供,以供我方向教育局作为审批依据,才可付款。”
甲方称:“在合同中,双方没有约定该工程要予以监理;而像如此小的工程(标的:55300元),有监理设置的案例。
关于乙方所称的“决算报告”,“决算”,仅为一方内部财务总结,并不适用对外交易。如果说,硬要“决算报告”,合同的附件,即构成55300元的由来的清单,就是“决算报告””。
后,乙方齐长明没有对其3,4论据作出辩论意见。
调解人之一,法院老院长发言:
“根据甲方提供的双方签字的合同,合同附带的明细表,你乙方签字的验收书证,此足以证明:甲方已经完成了合同规定的义务,所以,你方依照合同规定,付款就理所当然”。
这时,甲方的父亲发言,被蒋姓法官一再制止,称:“你不要来吵;像你这样,在法庭上,法官是不会让你说的!”
甲方父亲当即厉声说道:“在乙方发言时,我没有打断;在你发言时,我也没有打断。作为当事人的父亲,我具有法定的代理人资格;对此,你在开始我们入室时,就已知道。我现在要强调的是: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验收签字后,却拒不付款;此举已经违反合同约定;根据合同规定的违约处罚条款,乙方应当支付日千分之6的违约金;根据计算,每月1000元。而乙方所称的所谓4条质疑意见,与本案没有关联;此意见,在老法官的发言中,得到应证。所以,请乙方校长注意发言的逻辑性(关联性);慨念的准确性。”
语毕,两位调解人再仔细查阅合同;但其无语;乙方校长也无语。
后,甲方再次询问乙方校长意见:对甲方的要求有何答复;但其一直不语。
调解人后宣布中止调解,双方诉讼求解。
后来,甲方接到蒋姓法官电话:称:“违约金定为3000元,甲方是否接受?”
甲方回复:同意。
但今日,蒋姓法官称:“案件已移送立案庭;听候法庭通知”。、
笔者认为:作为教书育人的学校;作为“人类灵魂工程师”的先生,却如此无信;如此刁钻,正如儿歌所唱:“先生先,屁股尖。”
而作为调解人的蒋姓法官。却如此不懂论说规则;此显然令人不解;而其中原因,不得不令人怀疑。
既有事实,法律在手,何惧你猴儿千变万化;纵有你贵人相助,奈我法律长缨之何?
正告:不要机关算尽太聪明;反拉贵人如泥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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