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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许老房改造 不失为体恤民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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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1 17: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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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说南门东门是棚户区,这显然不符合事实:
       早先,政府管理不太严的时候,一些有点钱的人就将自己破败或不如意的老房子进行了改建;或两层,或三层。
       如今,政府管理就更严了:一般只许维修,不许改建。
       所以,如果以《规划法》25条:“有条件的城市应当尽量实行成片改建”,那些新老交错房子,如何补偿?如何置换?费用有多大?这确实是一个令人头痛的问题。
      而目前政府的禁止改建的政策,却又使那些老房确以破落,与周边环境格格不如,与人们追求体面,舒适的“小康生活”的普遍认知,显然有背;且令这些改建落伍者愤愤不平:你们住楼房,草民住老房;刮风下雨我等提心吊胆;尔等心安神定。而我等又不要政府一分钱。此公平吗?既然《宪法》赋予公民有休息的权利,难道就是在这提心吊胆的房子中休息吗?
      既然《规划法》有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规定,我认为:在政府对南门东门的老城区确实没有良策的情况下,在只要在不违背总体规划的情况下,容许老房改造落伍者按一般要求自行改建。这不失为体恤民情,辩证思维的良策;也更会得到人们的拥护。


发表于 2018-12-12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赞一个 东边 老旧危房 住在里面苦不言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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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2 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逐渐进入法治,制订法规和依据法规,权力属于国家。
规定法条解释权的权限。
通常情况下,平头百姓,只能按本宣科,既不能曲解,也不能添加字符。
在引用相关法的时候,要引用法规原名,不至于混淆了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原文。而且地方规定不得与上位法有抵触。
~~~
炮先生文《容许老房改造不失为体恤民情》。所呼吁的实情。应该会引起地方政府重视。也会得到民意的支持。
但是炮先生有一句法条引用,没有交代清楚。容易使人产生怀疑。能否分享一下你所指的《规划法》?
~~~
《容许老房改造 不失为体恤民情》文中“如果以《规划法》25条:“有条件的城市应当尽量实行成片改建”,那些新老交错房子,如何补偿?如何置换?费用有多大?这确实是一个令人头痛的问题。”
这里的《规划法》25条,就不知来自哪里?
如果是2007年,胡锦涛的第七十四号令。并没有那句话——“有条件的城市应当尽量实行成片改建”。
2007年,胡锦涛的第七十四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通篇含“改建”二字的只有三处。
~~~
第二十九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第三十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第三十一条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
【注: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掉了第二十四条的第二款第三项——“(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并且把第二十四条的第二款的第二项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改写成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
其他都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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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2-13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城市建设规划法》,第12条。笔误,致歉。但请你路遥注意该贴的主意;但请你路遥注意官僚们唯仕途为上;唯“政绩”唯上的为官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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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2-13 18:31 | 显示全部楼层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8-12-13 10:31
是《城市建设规划法》,第12条。笔误,致歉。但请你路遥注意该贴的主意;但请你路遥注意官僚们唯仕途为 ...

也错了;路遥你自己去考究吧!

点评

那是已经废弃不用的条款,曾经出现在1984年《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六条 旧城区的改建,重点是城市的危房区,棚户区,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阻塞、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有条件的城市应当尽量实行成片改建。  发表于 2018-12-14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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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4 11:5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旧城区改造,我发表一点个人意见。
我们宿松县论坛网民,经常提到道路拥堵,提到出现自由菜市面积不够,而产生的占道经营的现象。(下文简略为旧问题)。本人认为这是与城市建设规划有密切相关。
1、如果,按照旧城区的模式改造,街面房相当有限,旧问题依然存在。
2、如果,用街区制,在城市规划的道路边上建设房子,且不设围墙。这样可以解决店面房不足,但,解决不了自由菜市。
3、如果,用小区制,小区制的边距不超过200米,总面积不超过50亩。这样虽然居住区噪音小些,虽然便于治安管理,但是,更加加重了旧问题。
~~~
我认为,作为一个比较大的县城,应该采用街区制,以解决商铺不足,以解决贫富加大的问题。
同时要建设同楼层高度小区,划分出高层区,中层区,平房区。
划两个城中村区,(用城中村区解决自由菜市),
这样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体现城市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
在形体、色彩、体量、高度等方面符合城市设计要求。这样就不会出现私自加高建筑阻挡邻居的采光通风。

把旧城区一次性买断,由地方财政预付建筑费,规划建筑。
因为房屋是用来居住的,不是囤积的,而且城市地皮是国有土地,所以改建的城区应该按照人口平均分配,对需要照顾的,拟作无息贷款的方式购买分配房。
对于第一层的街道房的商店铺位,归街道段管理,所有权属于旧城区原居民,作旧城区原居民共有股份的商业经济来源。
把乡镇村需要危房改造,和宿松县旧城区需要危房改造,的住户,全部迁移到汇口江边。建设一个新型的水边城市。
通常出现需要危房改造的都是贫困户。如果用扶贫的决心,来解决这些危房改造,岂不皆大欢喜了吗?
~~~
可能有人认为宿松县政府资金不足,其实是没有参与估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
大家都知道一公顷土地为十五亩,报请国务院批准的土地最多也就是1050亩。从卫星图片看宿松界面,农用地改变成建筑用地,就像乱炮齐轰的弹坑,一个接着一个,就像野火烧过,一大片接着一大片。有多少违法用地,已经数不胜数,有多少个1050亩土地,不需要估算,也不需要问是谁批准的,但是国务院原国土资源部没有一次公布宿松县征地批文。这一点,如果中央巡视组愿意查询。必然会指向症结所在。
~~~
依照安徽省关于切实加强征地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紧急通知——皖国土资[2010]245号规定。
……
(2)严格履行土地征收程序,做好征地补偿工作
严格执行“二公告一登记”的土地征收程序,认真做好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工作,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严格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玩国土资[2010]37号)精神,做好新老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要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土地补偿费的70%以上和安置补助费的全部要支付到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
~~~
国家的政策是好的,安徽省的政策,也很光滑,甚至宿松也会有相似的规定。可是征收宿松县农民承包地的征收主体,应该是宿松县人民政府。
安徽省和国土资源部,鞭长莫及情有可原,而宿松县征收,自己出台规定自己违反,公开的没有支付安置补助费,这是事实。
更不消说“土地补偿费的70%以上和安置补助费的全部要支付到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
他们不执行“二公告一登记”的土地征收程序。
他们把土地补偿费的70%以上和安置补助费的全部,不是支付到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而是根本就不给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
这是一笔庞大的数字。如果不是执行征收土地的官场私分了,就一定还在宿松县政府的口袋里。怎么能没有危房改造的资金呢?
是不是假征收不好说,最少可以知道,国土资源部其他县市批文公告存在,而国土资源部从来就没有公告宿松县征地批文。
~~~
这篇稿子,不是说宿松县隐藏着天大的秘密,而是要证明宿松县政府有钱有势。扶贫不是问题,危房改造不是问题,城市改造更不是问题。但是却都成了期盼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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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2-14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显然,路遥先生谈了一个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问题;说说可以,而今却没有天时地利财力条件;即使你是县太爷,你也做不到。
   至于你说的的那“一笔庞大的数字(钱)”,你看东北新城的基础建设,政府机关雄伟,气派的建筑(据说,还欠建筑商的钱呢),那“庞大的数字”的去向,就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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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4 19:09 | 显示全部楼层
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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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2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像炮先生讲的,“只要在不违背总体规划的情况下,容许老房改造落伍者按一般要求自行改建”。
自行改建,拆除与重建双重投资,还不如买新商品房。而且,自行改建就满足不了总体规划。
你只要输入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 宿松。搜索一下,就可以找到回复。
关于宿松老城区棚户区急需改造 信件的回复
网友:
您好!您于2018年10月19日在人民网给县委王华书记的来信我局已阅办,现就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我县老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应结合老城区道路扩宽规划及旧城改造计划实施,由于多方原因,老城区道路扩宽及旧城改造工作暂未全面推进,老城棚户区也未全面实施。据悉,我县正谋划逐年推动老城区相关工作。届时,老城棚户区拟改造项目将由相关实施单位提出,经政府审定后,我局将积极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争取纳入全省棚户区改造项目库及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和资金支持。
以上是我单位对您来信的回复,如对回复意见不满意或有新的意见建议,请与我局住房保障股联系,
电话:0556-5652969。
宿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0月28日
~~~
他在这里明确地告诉同志们,
①提出老城棚户区拟改造项目的权力方,是相关实施单位。
②提出之后,要经县政府批准。
③批准之后,要上报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④如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把它纳入了全省棚户区改造项目库,
⑤这样,才有机会争取,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支持,争取资金支持。
~~~
也许有人要问,为什么这么难呢?
这就是一个实际问题,因为信件提出的要求,改建标准是好几项。
1、把路面扩宽。
2、路下下水道改建。
3、弯路调直。
4、要配置绿化。
5、要配置公园。
6、要有消防通道和路灯按照地点。
7、要解决几万户居民居住。
信件说:
“县老城区,破烂不堪,一到下雨就淹,一到夏天就停水停电,内部都是穿街遛弯的小巷,连两辆电动车迎面都要停下来互相让让,几万户居民生活在这里。没有消防通道,没有绿化,没有公园,外部是车水马龙,长年没日没夜的拥堵,内部是连安装路灯照明都找不到位置的小路,”
~~~
摆在这7个问题之下,关键的一点,是几万户居民原有的建筑用地怎样共享。
总不能因路面建设,直接拆除地上私人建筑,不管安置吧!
如果,还要适合另一个人的诉求,就不止这7个问题。因此提出旧城区改建的权力,不是哪一个居民,而是相关实施单位。
要适合规划,就要报批,争取政策支持,以便划拨地皮异地安置,以便争取资金支持,来解决拆迁补偿。
~~~
一个既没有批准权,又不是实施单位,要他来回答问题,只能用据悉来安慰了。
周庄贷粟,车辙中有鲋鱼焉,我且南游吴、越之王,激西江之水而迎子,可乎?
当然,我们不是车辙那小沟间的鲫鱼,他也不是那监河侯。
~~~
既然用据悉,还是有点希望的,也该满足了。只要耐心等待,10年,20年,或者就是明天早上就实现了。别急呀!
其实这几万户还可以用集体的的智慧,组成一个实施单位,用此实施单位的资金,和集体的建筑用地共享来解决。
因为国道国管,
省道省管,
县道县管,
除了县道,就是街道了,街道必是居民街道委员会管。
如果这个实施单位包括居民街道委员会,就不需要外援,自发地把所有问题都解决了。
这几万户也一定有万元户,且不乏爱心的人士。
利用集体的的智慧,利用集体的集资,利用现有的建筑面积,来解决共同关心的问题,不是难事。
~~~
农村一个村村通水泥路,农民都踊跃参加。
相比起县城,县治在另一个暗区——农村,农民的破房子,领导只是下乡督查拆除。
农村农民房屋就这样处理。城里也是公民,奇怪的是,却有特权,要求政府对城里居民房屋旧改新,小改大。要公园绿化,要路灯街道,要直路消防路。
同样都是公民,同样都是娘爹生养。政府对城乡,差距为什么就这么大呢?
只有一个解释,目前,还满足不了公平需要。只能让利给一部分人享受。
当作标杆,向标杆看齐。
当作视察,不对,当作一个风景点。当作观光目标。而不是微服私访的特写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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