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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12.17”涉黑案二审作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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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2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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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宿松县公安机关侦办的“12.17”以杨某、付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宿松县人民法院(2016)皖0826刑初159号对原审被告人杨某、张某等21人的刑事判决,撤销对原审被告人付某、王某、刘某等6人的刑事判决,并依法作出改判,其中对上诉人付某原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改判为有期徒刑十四年四个月,对上诉人刘某原判处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改判为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
      今年6月6日,宿松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公安机关侦办的以杨某、付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杨某、付某分别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十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和罚金;被告人张某、刘某等25人分别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等,分别被判处八年二个月至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宣判后,被告人杨某、付某等18人不服一审判决,当庭表示上诉。宿松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2018年11月19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并对作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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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认定,自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杨某、付某组织在宿松县、湖北黄梅县等地,有组织地进行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杨某、付某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张某、刘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梅某、齐某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人员众多,杨某、付某对组织违法犯罪活动进行策划、指挥、协调,处于领导地位,是组织者、领导者。
      同时认定,自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杨某、付某通过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并安排组织成员在赌场维护秩序、领取工资、放码等非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通过打击排挤竞争对手,确立强势地位,组织成员也通过上述非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该组织多次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的犯罪活动和殴打他人违法活动,排除竞争对手,确立强势地位,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造成1人轻伤、11人轻微伤和他人财产损失近万元的严重后果。
      经审理,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抗诉机关提出的付某、王某等5人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以及王某开设赌场罪中属主犯的抗诉意见予以支持,依法对原判决予以纠正;对上诉人刘某认为其寻衅滋事犯罪构成自首的上诉理由予以采纳,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发表于 2018-12-14 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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